何为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的“猎杀式并购”

温世君2020-11-20 16:57

温世君/文  中国作为全球三大反垄断辖区之一,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反垄断指南”),一改过去20多年的包容审慎监管,而今强调“加强科学有效监管”。

经营者集中是潜在的执法重点领域之一。

反垄断指南第十九条明确提出,存在“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等各种状况,即便未达到国务院申报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旧可以主动调查。

《比较》杂志研究主管陈永伟等多位反垄断研究者称,该条款主要针对“猎杀式收购”(Killer Acquisition),初衷是为更好地保持市场的竞争动态,更好地促进创新。

美国众议院10月6日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报告指出,2000-2019年,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下称“GAFA”)共参与数百起并购交易,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未阻止其中任何一宗,“GAFA凭借一些猎杀式并购,阻止了新兴竞争对手成长。”

对“猎杀式并购”(Killer Acquisitions)最早的实证研究来自欧美的商学院。

伦敦商学院、耶鲁商学院的Colleen Cunningham、Florian Ederer和Song Ma于2018年联合在《政治经济学》发表了同名论文——《猎杀式并购》,主要分析制药行业——为打压竞争,维持市场优势,药企在并购创新公司之后,会停止创新公司相关竞品的开发,目的是消除潜在的竞争对手。该论文认为,美国制药行业中6%的并购属于“猎杀式并购”。

对猎杀式并购的研究,此后延伸至互联网领域,迄今尚未得出共识性结论。

沃顿商学院J. Daniel Kim在《初创企业的并购悖论》中指出,“猎杀式并购”的假定是企业故意收购并关闭初创公司以消灭竞争,“但初创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一般都比较脆弱,客户需求和技术规模尚未获得证实。因此,其产品或服务的消亡,更多由于这种脆弱性,当然存在着收购方对收购来的技术,利用不当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初创公司未被收购,它未来的发展情况又该如何预测。我们应基于证据,对这种复杂现象做进一步的研究。”

Facebook并购Instagram的案例,佐证着猎杀式并购理论的不完整性。

2012年4月,Facebook宣布斥资10亿美元收购Instagram。据华尔街日报报道,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被曝光的一系列电子邮件显示,他将Instagram描述为新生竞争对手,并可能威胁Facebook。这是此次收购的重要动机。

负责审查该交易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此异常审慎,经过四个月后的秘密调查后才宣布,“该项交易现已可按提议的条款继续进行。”

当时Instagram尚未盈利,并且用户群比Facebook小得多,但Facebook并未将其关闭,而是将两家公司打通,此后Facebook在广告、用户方面的资源,使得Instagram利润增长,Instagram通过更好的照片共享功能和不断增长的用户,帮助Facebook的发展壮大,消费者则从中获得了更好的服务。

“并非所有对初创互联网公司的并购都具有反垄断效应,有些并购是在降低企业成本,但还是会继续面临相关市场其他公司的竞争。而且,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初创公司在缺乏退出渠道的情况下,被收购不啻为一个理想途径。”上述反垄断法学者表示,基于合理原则,应该审慎看待所谓“猎杀式并购”。(作者系文化产业研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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