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首例虚假陈述案开庭 蓝石资管与兴业银行、联合资信等机构对簿公堂

蔡越坤2021-05-26 17:3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债市再新添一例投资者将中介机构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5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1号案”。

“1号案”具体为: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石资管”)将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床”)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据记者了解,此次案件牵涉的违约债券为“16 大机床 SCP002”,蓝石资管为一级市场进入的买方投资者,联合资信、兴业银行等为该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

关于起诉原因,5月26日,蓝石资管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16大机床 SCP002”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投资者构成欺诈和误导,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称,蓝石资管对相关涉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追偿,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之规定提出的合理诉求;本案将有利于厘清债券发行人及发行参与主体的责任,规范债券发行,保护债市投资者权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据悉,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天立案受理了这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此前,2021年初,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一审宣判,承销商、评级机构和律所等都要担责。

5月26日,一位评级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近两年违约债数量激增,今后信用评级公司可能会更高频次出现在被告席上。

蓝石资管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了解,2016年下半年,大连机床旗下债券“15机床CP003”、“16大机床SCP001”、“16 大机床 SCP002”等先后违约。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因债务问题进行破产重整。

5月26日,联合资信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复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不便透露具体细节,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回应表示:“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在债券发行前的尽职调查、发行及后续管理的全流程中均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程》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妥善履行主承销商的各项职责及义务,不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我行已按相关应诉程序在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交换。”

暂未当庭宣判

蓝石资管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披露,各被告提举的证据及对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则主要指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券信息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披露存在虚假陈述。各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不存在过错。同时,各被告均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北京金融法院在庭审中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第一,会计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是否是案涉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二,案涉债券发行中,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第三,案涉债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债券虚假陈述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第四,原告购入案涉债券导致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债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五,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据悉,该案未当庭宣判。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因案件立案受理并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故本案的审理重点将围绕案涉债券发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债券服务机构是否尽责展开。该案的审理结果将会明确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有助于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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