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卢谦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年出生人口956万人,首次低于1000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0‰。其中,适龄人口尤其是年轻人生育意愿不高成为出生人口减少的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民革山东省委会副主委、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刘晓静引述的群众生育意愿调查显示,在影响群众生育意愿的因素中,“经济压力大”“养育成本高”“没人带孩子”占比较大;而有关“生育养育方面的意见建议”中,“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幼儿园、中小学等基础教育设施”“工作环境、休假、产假等职工福利”则占比较大。
为此,在今年两会上,刘晓静带来了应重视普惠型托育机构面临问题的建议。
普惠型托育机构面临四大问题
在她的调研中,近年来,为提高群众生育意愿,减轻群众负担,一些地区从民生角度出发,建设了一批普惠型托育机构,有效解决了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照顾问题,对推动人口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调研时也发现,目前普惠型托育机构在发展中,仍面临四大问题。
一是托育机构收费标准较高,群众入园积极性较低。由于0—3岁幼儿群体的特殊性,其自理能力远低于3—6岁幼儿,规范运营的托育机构的经营成本、安全管理和发展压力远高于普通幼儿园和一般早教机构,照护成本高,但群众对于较高的管理费接受度较低,因此入托率不高。以调研过的某一托育机构为例,该园卫生、消防、场地、保育照护等方面配备齐全,收费标准为1600元/月,备案100个托位,但群众对于这个价位接受度较低,入托率不高,目前仅招收20个孩子,托位空置率达80%。
二是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服务标准尚不健全,制约了行业良性发展。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从事幼儿园相关工作的人员资质等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而0—3岁托育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却没有明确的资质认定,也没有从业具体规范。国家标准委2015年7月6日发布《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和家政服务机构划分进行了规范与界定,但对于0—3岁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尚未出台相关的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婴幼儿托育工作所需技能和知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而规范及标准的缺失,导致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尚未出台0—3岁托育补贴和报销政策,家庭负担较重。国家《学前教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区、市)和兵团出台了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且惠及所有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但国家对于0—3岁幼儿普惠托育并没有出台补贴标准和报销依据。以山东为例,有些地方托育机构实行市场定价,平均注册价格在1600元/月左右(不包含餐费),约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家庭负担较重。
四是托育机构发展奖补力度相对较小,社会办托激励作用不足。《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但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申报难度较大,且资金支持仅提供工程建设补贴,而没有机构运营补贴。
刘晓静在调研中发现,一家成立于2021年的山东某托育中心,前期建设投入100万元,每年的运营成本大约在200万—300万左右,设有托位140—150个,2022年上半年实际使用托位80个左右,申领补助后,预计5年后才有可能实现盈利。而且财政补贴未涵盖运营期,实际经营过程中压力依然较大。奖励的激励作用不足,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有限。
加大政策扶持、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
根据调研现状,刘晓静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普惠型托育机构良性发展。国家、省、市要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在建设、运营阶段要适当减免一部分费用,降低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成本,逐步将幼儿园教育纳入基本义务教育,实行幼儿到高中的义务教育,进一步拉低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减轻养育子女的成本负担,提高群众入园意愿,使普惠型托育机构真正发挥效用。
二是尽快出台有关标准规范,促进普惠型托育机构良性发展。一方面加强立法工作,针对0—3岁托育机构资质、标准缺失,国家教育、人社、建设、卫健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标准规范,从资质、人员素质、服务规范、师生配比、卫生健康、营养和食品服务、环境和设备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托幼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参照;另一方面明确教育、卫健、疾控等机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精准指导,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同时,要鼓励引导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为托育行业发展提供后备人才支持。
三是完善托育补贴和报销政策,减轻入园群众家庭负担。国家和地方教育、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补贴和报销政策,将托育费用纳入补贴和报销范围。一方面国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十四五”期间个税改革,研究启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抚育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在扣除额度上,可设定为1000元/月,或根据个人收入设定更为灵活的扣除额度系数;另一方面在报销或补贴方式上,可按照个税扣除方式,由婴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选择50%或100%扣除,也可借鉴幼儿费报销方式,在幼儿家长单位报销费用,或按月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可采取一段时间或特定地区的试行,再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反映呼声,及时进行调整。从而减轻托育机构资金压力和家庭育儿负担,推动托育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加大政策奖励力度,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普惠型托育机构建设的积极性。针对托育机构补贴奖励力度较小,不利于撬动社会资本的问题,一方面要合理提高奖励标准,借助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途径,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扩大奖励扶持范围,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不仅在建设、改扩建阶段可以享受奖励扶持,在运营阶段也可以享受一定时期的奖励扶持,慢慢使其发展壮大,提高自我生存能力。
同时,刘晓静建议,要探索普惠性托育机构差别化等级奖补制度,鼓励托育机构提升等级,改善园所条件,提升托育质量。要通过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办普惠性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提高普惠型托育机构的建设运营能力,从而有效撬动社会资本,满足社会托育需求。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真正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提高群众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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