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朱昌明:新公司法大考 国企如何达标

王雅洁2024-04-13 10:10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雅洁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将开始施行。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金、股东权责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权责作出新的要求,这也给中国市场主体带来了新的挑战。国有企业由于特殊的股东结构和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更多调整。过去两周,国务院国资委开展了两次新公司法培训,部分地方国资部门也陆续开展相关培训。

近期,阳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为多家国企进行了新公司法的合规培训,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专访时朱昌明称,新公司法落地后,国企传统管控模式将面临巨大法律风险,需要进行一系列调整,但新公司法也给国企混改、国资运营打开了新的空间。

|专访|

经济观察报:你在给国企培训新公司法过程中,提示了哪些风险?

朱昌明:首先,国企传统管控模式面临巨大法律风险。新公司法将强化公司的独立运营权,推动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而彻底终结国企传统管控模式。如果国企不切实地改革企业管控模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增加了一级公司乃至国资委的涉诉风险。

其次,兼职董事监事和挂名董监高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的履职责任,规定了公司高管的十四种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加大了国企高管的履职风险,尤其是兼职外部董事监事和挂名董监高的风险。这会倒逼国企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国企专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

第三,国企股权多元化和混改进程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新公司法针对过往虚高的注册资本乱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规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必须在5年内实缴到位,且对存续公司同样适用。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和股东出资的连带责任,这会对国企股权多元化和混改进程产生影响。过往,相当比例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长期认缴的现象,接下来都要整改。否则,国有股东或公司董事将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观察报:新公司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九条被很多国企关注,为什么?

朱昌明:很多国企股东误解了第四条,以为有权直接参与子公司重大决策并直接决定子公司的管理者。但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应通过参加子公司股东会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传递的信号是,在传统管控模式下,国企控股股东容易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可依据本条款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经济观察报:新公司法还对董监高和股东权责作出新要求,应如何看待?

朱昌明: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事实董事制度。在国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情况下,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事实董事”,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承担董事相关法律责任,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影子董事、影子高管制度。国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行权履职正是传统企业管控模式下的常见情形,但是如果国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则国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

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也和此相关,国企股东应通过参加股东会、委派董事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之间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和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上述情形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

经济观察报:国企公司治理现在还存在哪些问题?

朱昌明:很多国企无视公司的层级、类型和股权结构,生搬硬套“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模式,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单一僵化,形似神不似。国企控股股东与出资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低,股东行权能力与公司治理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国企在公司治理实践中,不太重视治理主体召集,比如召开会议审议表决相关议题,而习惯于通过征求意见、传签、事后会签等方式来完成议题决策,这不仅导致决策效果不理想,甚至导致决议效力出现瑕疵。

经济观察报:国企究竟应该如何利用新公司法,优化治理模式?

朱昌明:新公司法引入多元化公司治理模式,充分考虑到不同规模公司特殊的治理需求,使用更多任意性规范以尊重公司自治,也为接下来国企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灵活空间。

当然,多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增加了国企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难度,需要与国企管控模式改革相结合,也需要充分向董监高授权。

很多国企不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对章程的修订也仅限于完成新公司法的规定动作,在公司内在治理和运营上依然延续之前的做法,这与国企合规管理的要求相违背,增加了国企违规经营决策的风险。

国企还应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把重大事项委托给更具决策科学性与专业化的董事会来决策,董事会也要进一步把若干事项委托给更善于执行的经理来执行,形成分工协作、运转顺畅的授权机制。因此,董事会及董事的绩效管理将成为接下来国企董事会建设的关键,国企要构建董事会的绩效评估机制,强化对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绩效管理。但是,目前国企外部董事以兼职董事为主,也不在任职企业取酬,如果不转为专职董事,则董事会和董事的绩效管理就成为一纸空文,做实董事会决策功能的效果就难以实现。

经济观察报:有国企说,新公司法对混改会产生影响,影响在哪?

朱昌明:过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无限期认缴制,导致公司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因公司认缴期限过长,影响出资诚信、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国企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外部投资人存在巨额出资不到位、处于长期认缴的状态,损害了国有股东的权益,也削弱了混改效果。

经济观察报: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朱昌明:对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国有发起人股东应关注其他股东实缴情况,在公司设立之前对其他股东的出资实力和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根据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实力设置注册资本金额,并敦促其他股东在5年内完成实缴义务以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新公司法施行后,国企在推动股权多元化、混改以及国民协同发展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股权合作风险。

为避免新老公司适用资本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新公司法打破常规,没有遵循“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而是新老公司都要执行“限期认缴制”,明确五年的实缴期限将适用于所有公司。因此,国企要对存续公司进行梳理,针对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全面排查外部投资人股东的出资能力和出资风险,国企董事会要履行出资催缴义务,对于认缴出资金额偏高且无实际出资能力的外部投资人,要在过渡期内通过减资或注销方式规避出资风险。

经济观察报:新公司法中关于企业投资的新规定,对国企的重组整合和资本运营,意味着什么?

朱昌明: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对外投资身份的限制。过往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投资限制较严,严格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上述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采取了原则准许的态度。

现阶段,国有资本运营、国企整合重组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股权债权出资的规定,但效力等级较低,国企没有普遍将股权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大大降低了国有资本运营、国企整合重组的效率。

此外,国企受限于严格的国资监管规定,很难主动实施“同股不同权”,同股同权的普通股又不能满足不同类型股东的要求,难以适应创新发展、市场化融资的需求,僵化的股权融资模式严重制约了国有资本发展新兴产业的成效。

新公司法将股权债权纳入法定出资方式,这为国资国企整合重组提供了新工具。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尤其适合于存量资产的专业化整合:股权出资即为重组双方的“股权置换”,债权出资则可以降低国企的资产负债率并化解债务风险。由于股权债权出资不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的流程,无疑将大幅提升重组效率并降低重组成本。

此外,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流程的简化、无面额股制度的规定以及类别股制度的规定,都有利于国有资本运营。

无面额股的引入有望解决困境公司的融资困难,能帮助困境上市公司引入新投资人注入增量资金,帮助困境公司摆脱困境。

类别股制度将丰富国企股权结构类型并推动国企完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将对国有资本运营产生重要影响,国企可以针对不同类别股采取不同的出资人权益方式。创新型企业在融资或混改时,可以赋予财务型投资人优先股,赋予核心管理层表决权股。

类别股对创新型国企影响较大,尤其是进军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创新型国企,应充分利用类别股的优势来融资、融智并整合社会创新资源,并由此倒逼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过,类别股对于国企市场化能力、公司治理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应用不当,也会产生较大的股权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国资监管风险。

经济观察报:一些国企高管说,对新公司法还不适应,你有什么建议?

朱昌明:目前,国企普遍建立了内控合规体系,但是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现有内控合规体系不足以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国企高管对内控合规的重要性也缺乏全面认识,现有合规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国企合规管理形式大于内容,这给违规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机会,国企高管因违规被追责问责的情形不容乐观。

为确保国企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减轻国企高管的履职风险,国企应尽快将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与国企合规建设相结合,切实做好“外规内化”工作,将新公司法各项合规义务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完善相应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和运转机制,为国企高管合规履职提供有效支持,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岗位职责、融入工作流程。

下一步,为激励国企高管积极进取、敢干敢闯敢投、全力以赴把企业办好,国企必须将内控合规与违规追责进行一体化管理,在压实新公司法规定的各项高管履职责任的同时,建立健全合规免责制度,并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相衔接,与国企高管绩效评价相结合。对于符合尽职合规免责范围内的履职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与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一起为国企高管行权履职保驾护航。

 

经济观察报高级记者兼国资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国企国资等领域。擅长于深度分析报道、调查报道、以及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