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学生一旦受伤,相关责任如何认定?课间10分钟,学生要是奔跑玩耍摔伤了,学校该承担责任吗?……类似的校园安全事件处置,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大家都关心。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将学生在校内受伤的责任界定问题再次推到了公众视野之中。
在这起案件中,初三学生小李在体育课上练习中考体育项目时不慎摔倒受伤。小李及其家长认为,任课教师未能提供必要指导和保护,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教育界不少学者由衷感叹:让法律的归法律,随着这起案件宣判,学校有了底气,更敢放手让学生在校园里“动”起来,学生也能运动得更安心。
“无过错者免责”
先看这起案件。法院表示,在审理此案时重点考虑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据调查,小李练习的项目技术难度较低,且学生已有一定训练基础,危险性并不显著。此外,学校的运动场地和器材均无缺陷,且事故发生时教师并未离岗。法院还提到,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包括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家长、陪同就医,并在小李出院后安排补习,显示学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并无不当。综合上述因素,认定学校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来,本案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其中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无过错者免责”。
事实上,今年以来,各地都有多起类似案件发生。比如,北京一名小学生在校跌伤,家长索赔8万元,但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该学生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因此,学校不存在过错。
今年夏天,上海市虹口区某中学校内足球赛上,学生小跃在比赛中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跃认为,是同学小浩在争抢足球时将自己铲倒,导致自己受伤,且学校在举办竞技性比赛前准备不够充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浩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比赛场地也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小跃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没有加重小跃的伤情。因此,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浩作为足球比赛运动的参与者,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
“依法判决这类案件,可以让学校少些后顾之忧,放手做好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强健体魄、健康成长的各项工作。”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在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最重要的是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如果学校确实已尽到了相关义务,且无明显过失,那家长就不应该将责任都推给学校,或者出了问题后赖在老师身上,毕竟,学生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该扮演好保护孩子的重要角色,在日常就校园安全风险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提醒和引导。
“妥协在所难免”,为什么?
此次北京对学生在校上体育课受伤一案的判决结果,也迅速在教育界传开了。很多一线教师直言,“看到结果,感到松了一口气”。
确实,在面对校园安全事件上,很多学校有些“怕”。“一般情况下,学校总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在出现学生意外受伤时会想办法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化解家校矛盾,即使学校没有过错,有时候,妥协也在所难免。”沪上一位资深小学校长告诉记者。
这位校长所在的小学位于本市中心城区,本身校园活动空间不大,加上学生人数众多,平时难免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尤其是在参加体育运动时,小学生肢体控制能力不够完善,时常发生磕碰。“大约每月学校就会有一起类似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类情况,学校卫生老师会第一时间进行专业处理或送医。学校则会联系学生家长,同时调取监控并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力争在当天查明原因并及时告知家长。与此同时,班主任和相关老师还会购买慰问品,到受伤学生家中表示慰问。”该校长表示。
不过,这位校长坦言,大约七成家长是通情达理的,能够和学校共同处理好这些意外安全事件,并安抚好学生,但也有小部分家长则不太配合,甚至明知道学校没有过错,但还是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诉求,有些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学校办学。
一些经历过校园安全事件的教师,不仅“后怕”,而且还有一肚子怨气和委屈。
在沪上另一所中学任教的一位体育老师,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自己因为一次校园意外,差点考虑辞去教师岗位的经历。那是一个下雨天,学校户外体育课无法进行,这位年轻体育老师考虑到学生平时久坐、活动一下更好,于是让学生在走廊里做基础的身体训练。孰料,有一名学生一不小心扭伤了脚。事后,学生父母闹到学校,一定要老师证明,这些动作是被列入教学大纲、且适合在雨天室内练习的规定动作。“我本来是希望学生能够在繁忙的学习期间适当运动一下,但家长这样的举动,真的让人心寒。”
多位校长接受采访时坦言,由于在处理校园安全事件时,学校经常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后来出于安全或免责的考虑,往往也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
在沪上一所高中,一名学生在学校体育馆打篮球时骨折。学校为了不耽误学生的学业,将他所在班级搬到有网络的教室上课,方便他在家通过直播同步上课,但是这名学生的家长却向学校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后来,学校为避免遭遇类似的麻烦,干脆暂停开放篮球馆。
“下雨天,学校让学生在室内锻炼,一旦有学生受伤,就有家长会打有关部门电话投诉;若不让学生锻炼,也有家长会投诉。平时,老师允许孩子在课间奔跑玩耍,孩子受伤了,有家长会打电话投诉,课间若不让学生出来活动,家长又会投诉……试想,如果学校三天两头都要应付来自家长的各种投诉,那又怎么还能安心地让学生在校园里玩呢?”一位教导主任谈到这个话题,一脸无奈。也正因此,她认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此次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说是一个风向标,“让法律归位,给没有过错的学校‘松绑’。”
风险分摊机制,该怎么建?
“中小学生每天在校时间较长,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的意外伤害。而不论是中学还是小学,学校都并非无限责任主体。”有教育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少数家长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无限放大,甚至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了问题,学校就要承担全责”,还出现了“按闹担责”的现象。所以此次北京对学生在校上体育课受伤一案的判决,也多少有些“以案普法”的意义,纠正部分家长的观念偏差。
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陈波长期从事青少年司法研究,他谈到,其实对于这类情况,我国早有明文规定。
无论是教育部2010年修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都明确,在这类情况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更是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学校要承担责任。“换言之,只要学校尽到了相关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免除责任。”陈波表示。
实际上,为了让学生在校内动起来、让家长安心放心,不少中小学校也动足了脑筋。比如,在上海市进才实验小学,为尽可能减少学生在活动中的受伤概率,在每年一年级新生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都会先教大家如何正确地“摔倒”,尽可能将意外伤害的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
上海市古美学校则邀请喜欢运动且时间充裕的家长加入学校“乐跑团”,每天早上陪“乐跑团”学生在上课前晨跑。学校常务副校长王静告诉记者,针对校园内易发的各类紧急场景,学校也编制了详尽的安全预案,所有行政领导和班主任都参加了急救培训课程,并持有急救证书。此外,学校还邀请资深法律顾问,对全体家长开展安全教育宣讲活动。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让全体家长了解校园安全的复杂性与学校用心良苦,从而达成共识,为家校携手筑牢安全根基奠定坚实民意基础。
“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不仅需要家长和老师们时时刻刻把此事放在心上,更需要法律和机制上的全面保障,而不是把安全责任的担子都压在学校上。除了法律制度之外,如果还能配备相关责任保险,建立一套完善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那对于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会有更为积极的推动作用。”陈波建议。
来源:文汇报 作者:王星 储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