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青:个税税负对工薪阶层仍然偏高

经济观察报 关注 2025-10-11 17:00

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不少委员代表提出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改革的建议,比如提高起征点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同时在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方面提出“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个税如何在筹集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

9月10日,经济观察报就个税改革相关问题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他认为,在当前中国的大背景下,基于共同富裕的概念与促进经济发展、提振消费的需求,个税改革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关于提高起征点,核心诉求在于:不少人认为目前工薪阶层的个税税负仍偏高,且在通胀持续的背景下,长期不调整起征点并不合理;从提高个人收入、促进消费的角度出发,通过个税改革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是核心的经济考量。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能直接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对提振消费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叶永青认为,当前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仍在不断加强,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历史上,我国税制在资本相关规则与管理方面相对宽松。现行税制中,劳动所得最高适用45%的边际税率,而资本利得(如股权转让、股息利息)普遍适用20%的比例税率。更值得注意的是,工薪所得的征管力度显著强于资本利得。此外,高净值人群的复杂资产配置也对征管构成挑战。其收入通常涵盖境内外金融账户、离岸信托受益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增值等多个维度,现行征管体系难以全面覆盖。

经济观察报:这几年,调整个税起征点、优化税率等改革建议总能引发广泛讨论?这类呼吁背后的社会诉求是什么?

叶永青:个税改革成为焦点,背后是经济、社会公平和税制现代化多重因素的深度交织。这并非简单的“提高起征点”呼声,更关乎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个税被认为是社会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在当前中国的大背景下,基于共同富裕的概念与促进经济发展、提振消费的需求,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能直接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对提振消费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自2018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以来,居民收入与生活成本(尤其是大城市的住房、教育、医疗支出)已显著提高。此外,现行的固定扣除标准难以充分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实际负担差异及通胀效应,因此调整的呼声持续存在。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提升对应的是直接纳税人口的下降。目前,我国实际纳税人口占比不足10%,若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的调节功能将进一步弱化。从这个意义上,简单提高起征点并非最优选择,深化税制改革、推进税制现代化才是内在的逻辑。我国个税改革的长远方向,是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这要求不仅优化起征点,还需逐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并考虑建立与物价指数、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综上所述,个税改革议题的周期性出现,既反映了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对税收制度提出的适应性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经济观察报:个税改革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叶永青: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推动其与遗产税、赠与税和退籍税形成完整的体系。

赠与税和遗产税是关键组成部分,从未来共同富裕的整体目标出发,改变资产的简单承继也是很重要的,而且这也是完善信托及其他税制的必要举措;另一方面,退籍税(ExitTax)是对个人未实现收益的税收处理,面对未来国际资产布局与流动趋势,这一税种的设立十分必要。退籍税又称弃籍税或离境税,是美国针对放弃国籍者征收的税种,属于金融领域的税收制度。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退出国籍的申请人征收退籍税。这两类税种与现行的个税制度相互关联、形成整体,有助于弥补资本流动与传承过程中的税制空白。

经济观察报: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过程中,个税制度承担着怎样的核心功能?其政策设计的主要导向是什么?

叶永青: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优化税制设计,有效缩小居民税后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服务于共同富裕的国家战略。其政策导向遵循“调高、扩中、提低”的基本逻辑,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强化纵向公平,践行量能课税原则。这一导向的核心是对高收入群体实施有效税收调节,确保税收负担与纳税能力相匹配。现行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载体。其立法本意是对高收入阶层的超额部分适用更高税率,强化再分配效应。未来改革的关键,在于确保累进税制的实际效能,特别是在应对高收入群体多元化、隐蔽化收入来源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征管机制,让税收调节能全面、精准地覆盖各类所得。

促进横向公平,构建人性化扣除体系。这一政策导向旨在识别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的差异,实现税负的横向公平。基本费用免征额保障了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而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利息/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则是税制精准化的关键创新。它承认不同家庭结构的实际负担差异,通过有针对性地税基减免,精准减轻中产阶级和特定压力群体的税负。改革的深化方向,是让扣除标准更贴合实际生活成本,并探索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申报模式演进,更精确地反映纳税能力。

优化税制结构,平衡劳动与资本税负,这是深化税制改革的核心议题。当前勤劳所得(工薪)与部分资本性所得在计税方式上的差异,可能弱化税制的再分配功能。政策导向是坚定不移地深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模式,关键路径是逐步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将更多资本性所得纳入累进税率体系。这一结构性调整,旨在让税收调节更全面地触及财富积累环节,强化对贫富差距根源的调控作用。但同时,也需要对长期所得保持合理的税负,促进资本再流通,因此这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综上所述,个税改革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政策演进,是一个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更具累进性、更精细化、更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的现代直接税体系,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政策工具。

经济观察报:针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是否已形成足够约束?对高净值人群、资本性收入(如投资收益)及财产性收入(如房产增值)的个税征管还需要哪些改进?

叶永青:当前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仍在不断加强,这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历史上,我国税制在资本相关规则与管理方面相对宽松。现行税制中,劳动所得最高适用45%的边际税率,而资本利得(如股权转让、股息利息)普遍适用20%的比例税率,目前在征管层面,工薪所得的征管也明显强于资本利得。此外,高净值人群的复杂资产配置也对征管构成挑战。其收入通常涵盖境内外金融账户、离岸信托受益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增值等多个维度,现行征管体系难以实现全面覆盖。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税制改革、征管规则和征管技术三方面进一步优化:在税制改革方面,应推动综合税制的扩展,例如对扩围的综合所得统一适用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税负差异;逐步将限售股转让、大额股权交易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同时建立财产性收入“穿透式”监控机制。

在征管规则方面,监管层一方面强化个人纳税人权利保障,另一方面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调查权,在明确征管责任向有利于纳税人转移的同时,确立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进而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实现权利保障和有效征管的动态平衡。这既能保障税法的稳定性,也可以避免出现对普遍性违法行为难以合理纠正的问题。

在征管技术升级方面,依托金税四期系统构建全生命周期收入档案:整合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移民管理等数据源,重点监控单笔超50万元的资金流动、境外金融账户余额超100万元的人群、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实体的境内居民;深化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跨境信息交换,强制金融机构识别账户实际控制人;对隐瞒境外资产行为适用《税收征管法》偷税条款,最高处5倍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完善反避税规则也是关键抓手。税务机关需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经济实质”测试标准,对空壳公司、虚假税收洼地交易行使穿透调整权;明确家族信托、慈善基金会的应税边界等,让个税成为促进分配正义的制度利器。

经济观察报:今年个税收入增速与其他税种差异显著,这种分化现象与哪些现实因素相关?

叶永青:2025年个税收入增幅的独特性,主要是“政策性减负其他税收下降”(主导因素)、“经济性基础带来征管变化”(根源因素)与“制度性特征从而使时间效应被放大”(放大因素)三重因素叠加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过去一段时间,个税的境外所得征管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内外环境承压的背景下,整体经济发展使现行体系下的收入面临一定压力。从本质上看,这一现象恰恰体现了直接税与间接税在未来经济中核心作用的调整与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响应经济周期方面正有效发挥设计功能。个税与其他税种增幅的差异,也体现了不同税种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不同定位与作用。此外,随着时间发展,这种分化现象随时间推移仍会逐步回归均衡。

经济观察报:现行个税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上暴露出哪些薄弱环节?对非工资性收入(如劳务报酬、稿酬)、灵活就业者及新业态从业者的税收覆盖是否存在漏洞?

叶永青:在实务中,我深切感受到现行税制在促进公平方面确实存在几个深层次的结构性短板。总体而言,我国的个税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仍带有较强的“工薪税”路径依赖,面对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就业形态高度灵活化的现代经济格局,已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其公平性短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劳动性收入与资本性收入的税负失衡,可能削弱纵向公平。这一点此前已经具体说明,未来改革方向必然是审慎地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将更多的资本性所得纳入累进税率表中进行调节。

二是对灵活就业者与新业态从业者的税收覆盖及服务体系存在空白,阻碍了横向公平。传统税制依赖“代扣代缴”机制,这建立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之上;但对主播、网约车司机、自由撰稿人等群体而言,其收入碎片化、支付方分散,缺乏天然的扣缴义务人,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税收遵从成本高——他们需要自行记录收入、计算税款、办理申报,这对个人而言专业门槛高、耗时耗力;二是必要成本扣除不足——工薪阶层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而灵活就业者为获取收入,同样需要承担设备、交通、平台佣金、技能提升等成本,现行税制没有为他们设立合理简便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这变相提高了他们的实际税负,这是一种横向不公。尽管本次互联网税收征管改革已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针对性征管模式,如简化申报、核定征收与据实扣除相结合等,并明确其社保缴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三是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的申报模式,难以精准衡量真实的纳税能力。

经济观察报:该如何设计起征点或者扣除额,是否可以参考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中位数等指标?

叶永青:这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政策构想。从税法的公平性与效率原则出发,建立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增长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是个税制度走向现代化和精细化的关键方向,其积极意义远大于挑战。

首先,从法理上看,这一机制能更精准地实现“量能课税”原则。个税免征额的本质,是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生存权扣除”。当物价上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提高,意味着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标准已然上移。若免征额固定不变,实质上等同于政府通过“通胀”和“增长”隐形地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不公平,侵蚀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自动指数化机制,正是将这种“生存权扣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态绑定,使其回归法律本意,确保税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

其次,这一机制的核心优势在于“双重锚定”的科学性与财政可持续性。锚定消费者价格指数,确保了免征额能够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维持纳税人实际购买力,这侧重于“保基本”;联动工资中位数增长则使税制调整能与全社会劳动者收入提升同步,让中等收入群体切实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侧重于“促共享”。工资中位数比平均工资更能反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避免数据被高收入者拉高,让调整更贴近大多数人的真实税负感。

对于财政收入的影响,正是该机制相较于“一次性大幅提高”模式的智慧所在。当前的运动式调整确实会对财政造成脉冲式冲击。而建立年度小幅、自动的调整机制,相当于将未来可能累积的巨大调整压力,分解为可预测、可消化的年度微调,为财政预算提供了稳定预期,实现了“削峰填谷”,能有效平滑改革对收入的冲击,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同时,它极大提升了政策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减少了社会每隔几年就要为此进行大规模争论的社会成本,有利于形成稳定的长期预期。

当然,改革的落地需要审慎的技术设计。关键在于通过立法明确规则,将挂钩指标、计算公式和启动程序固化下来,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避免将其沦为年度行政裁量事项。此外,还需考虑如何平衡全国统一标准与地区间巨大生活成本差异的矛盾,或许可为未来引入“地区调整系数”留下政策接口。

总而言之,推行指数化动态调整机制,是一项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保护居民购买力与稳定财政收入的理性方案。它代表了税制从“静态管理”向“动态优化”的深刻演进,是提升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其方向无疑值得立法者认真考虑并积极推进。

经济观察报:为更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推动共同富裕,未来个税改革可能在哪些领域推出新举措?

叶永青:正如我们刚才讨论的,当前个税制度在促进公平方面仍有提升空间。要想更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未来的个税改革可能需要朝着更加精细化、系统化的方向迈进。综合来看,以下几个方向值得重点关注:一是逐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二是优化税率设计与级距,三是实现扣除标准的指数化动态调整以及费用扣除的差异化制度;四是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制度,这是实现横向公平的关键一步。考虑纳税人不同的家庭负担(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数量),探索允许夫妻联合申报或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能更全面地衡量真实纳税能力,确保税负公平;五是加强针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六是探索创新性的税收政策:例如,研究探索“负所得税”制度,对经过大量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值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这能更直接地改善低收入者生活,发挥税收的再分配功能。

总结来看,未来的个税改革,将是一个从单纯注重收入数额转向综合考量个人及家庭真实经济负担的系统工程。其成功依赖于税制设计的科学化、征管能力的现代化以及社会共识的凝聚。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既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又能激发市场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个税制度。

经济观察报:个税最高边际税率(45%)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显著差异,是否会导致市场主体行为扭曲或分配失衡?这一税率差是否有调整的合理性?

叶永青:我认为,个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企业所得税25%的标准税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本身是一个基于不同税种功能和纳税人主体特点的制度设计,但确实在当下的经济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当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行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时。由于这个问题的经济原因和制度规则相当复杂,简单比较并不合适,只能说当前的税率差异确实造成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提供了不当的税收筹划激励。进行调整是必要的,比如考虑适当情况下的穿透税收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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