奂熹说税|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哪些特殊规定?

2025-12-08 16:43

作者 季晓莉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发展时期,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都可能因为业务需要而产生业务招待费支出。我们都知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且这个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这是所有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除了这个基本规定外,这篇文章想和大家探讨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常见的错误认识和相关的特殊规定。

一、招待费应计入费用类科目,发生当年计算扣除限额

我们先来看一个四川税务局回复纳税人招待费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的答疑。

 

从以上回复可以看出,四川税务局直接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不能计入在建工程”回复了纳税人招待费应该计入什么科目的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除了按规定可以不设管理费用科目的情形外,企业发生的招待费一般都是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里核算,也就是说是不可能将招待费计入资产类科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处理只要没有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当然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还是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如果企业会计上把招待费计入不同的科目,除特定情况外,税收上还是要求都调整为当期费用,再确认可税前扣除的招待费。那么有哪些特定情况呢?

二、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可选择摊销

万事开头难,筹建期没有收入,但是招待费花的一般都不少,所以国家是专门规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直接按60%计入开办费。这60%按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可以随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者按长期待摊费用分年摊销的,不过一定要注意,扣除方式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了。

也就是说,如果开办费里有招待费,在开办费列支的年度,企业总体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突破收入5‰以内限制的。在这个政策最初发布时,曾经在限额突破这里有争议,不过现在各地基本达成共识。

三、从事投资企业的招待费计算时收入口径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取得的收入一般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这都不是一般税务口径的销售(营业)收入,所以国家又对这类企业做了专门规定,他们可用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乘以5‰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和招待费的60%比较,取较低者作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投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里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勾选“是”,就可以不按照一般企业确认限额计算基数。但是相关税收政策里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并没有特别明确的定义,所以导致实际执行中仍是有些分歧,建议企业用到这条政策时,先咨询一下主管税局,同时企业也要注意保存好从事股权投资的证据。

 

说在最后: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收政策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导致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会议费等的界限有时被模糊,企业可能会有意或无意的犯了错,建议企业财务还是应该和税局及同行做好沟通,掌握当地的执行口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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