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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22:30

经济观察报记者 老盈盈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创新创业与民营经济发展,但其发展面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未对商自然人破产作出专门规定的制度短板,导致商自然人经营失败后因缺乏合法债务豁免与退出机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陷入困境,既抑制创业积极性,也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悖。而国内多地已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最高法也完成多项相关调研,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实践和理论基础。
基于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尽快修订公司法,将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这对保护创新创业和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商自然人,指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利性商事活动,并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首先,田轩认为,应启动《公司法》修订程序,在《公司法》中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明确制度核心目标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为其提供债务豁免与经济重生渠道。同时,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设立人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此外,应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对因不可抗力、市场风险等破产的商自然人给予免责保护,对恶意逃债行为严格追责。同时,优化破产程序,设立简化版程序降低申请门槛,并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保障破产程序公正高效开展。
其次,田轩建议,为解决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落地的配套支撑问题,应建立并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多部门信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级与修复机制跟踪破产创业者信用情况;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明确财产范围与登记流程,同时完善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厘清债务责任;建立个人破产辅导制度为商自然人提供专业咨询辅导,设立由司法部门任命的公职背景破产管理人,为经济困难的商自然人提供免费破产申请服务,保障其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同时,针对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改革支持不足的问题,田轩建议多措并举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助力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修订《贷款通则》及相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商自然人破产案件中减免或豁免个人贷款,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免责机制,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以消除后顾之忧;推动金融机构与法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双方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法院处理破产案件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金融机构则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并提供必要金融支持。
田轩认为,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可有效完善我国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补齐《公司法》的制度短板,不仅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保护企业家精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还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竞争力;同时既为金融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提供法治保障,推动金融资源更高效配置到实体经济,也能将法院“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处理,大幅降低司法成本、化解相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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