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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11

5月15日,记者从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已经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及开票的风险高低分类进行处置,未经实际核查不能简单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对企业进行停票限票或降低发票赋额,切实保障企业正常开票用票需求。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在其《打击“开票经济”应尽量避免“误伤”》文章中提到,税务部门近期持续部署纠治“开票经济”。毋庸置疑,这件事方向上并没有争议:该打击的,当然要打击。但是怎么打,需要认真研究、谨慎处理和有效推进。成熟的治理,需要精细的平衡,需要政策引导、执行精准、争议补救的多重体系。
“开票经济”是指一些地方政府突破边界,通过招商协议、财政奖励、产业扶持资金等方式,大比例甚至超比例返还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财政空转与税收流失,还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税务部门在排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出于做大业绩、获取融资等目的,在不实质转移货物所有权情况下,频繁买卖“仓单”实现“走账走票不走货”,或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循环开票”“相互开票”,虚增经营业绩,造成“数字繁荣”假象。
据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4月份,违规招商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再生物资回收、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组织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道路货运服务等六类行业开票金额同比下降5.9%,降幅较去年全年扩大4.6个百分点。
在依法查处“开票经济”违规行为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一些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与“开票经济”模式具有相似特征,仅通过指标分析难以精准判定,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例如,大宗商品交易等行业开票量大、单笔金额高、仓单流转快,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上,易与“空转走单”等违规行为呈现出相似特征。
叶永青认为,违规招商引资和“开票经济”比较集中的领域,往往有几个共同特征:轻资产、链条长、用票频繁、容易出现空壳主体,地方上还常常伴随返税激励。也正因为如此,网络货运、灵活用工、大宗商品托盘交易这些业态,很容易在治理过程中被一并盯上,加之此类业态在过去的确属于税务风险高发领域,往往被贴上“高风险”的固定标签。
叶永青表示,不能因为某些违法行为借用了这些业态的外壳,或者业态中的部分企业利用了此前相对宽松的政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把业态本身推定为属于“开票经济”的范畴。业态是业态,企业违法是违法,即便部分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也不能据此否定整个业态的合法性。真正该打击的,是虚构交易、伪造链条、异化平台功能的行为;而不是把平台化、链条化的业态直接跟“开票经济”甚至税收违法画等号。
税务部门还提醒,相关企业在疑点核实过程中,应及时主动提供对应的合同、货权转移凭证、物流交付记录、人工成本、经营费用等证明材料,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排除风险,更好满足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用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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