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评论之六】自由裁量权?这是个问题
文钊
2011-05-11 07:08
订阅

编者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上周,经济观察网发起关于个税修法的调查。参与的网友中,超过90%认为3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偏低。超过60%的网友认为个税调整对中产阶层利益关照不足。从今天开始,经济观察网将推出个税系列评论,从起征点、减税幅度、富人纳税、个税调整听证程序等方面,逐一为您揭开个税调整背后的种种玄机。

经济观察网 文钊/文 个税起征点调整,从来都是几家欢乐几家愁。不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差别,地区差别也一直都存在。概而言之,东部地区的纳税人会感觉不公平,中西部地区,纳税人高兴,但是父母官们的感受就更复杂一些。

就拿起征点3000来说吧。不说公平与否,还是先拿官方计算方法来看。考虑到供养系数,财政部测算2011年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大约是2340元,但是北京市今年的数据就已经达到了3166元。根据统计局的数据,上海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全国最高,2009年年人均为20992元,折算下来,当年就超过了3376元。实际上2009年消费性支出超过全国平均值的省市有11个,这意味着如果按照3000元的起征点,这些省市的纳税人肯定是吃亏的。换句话说,税前扣除不能覆盖其养家糊口的开支,纳税人甚至要为自己的生活费纳税。

人均消费性支出低于全国水平的省市,够纳税标准的,按照3000元来计算,实际上税前费用抵扣更多一些。比如说山西,2009年年人均支出9355元,折算下来,即使到2011年,这笔费用也不过1820元,距离3000元的标准远着呢。所以相对来说,就纳税人群来说,生活开支低的地区,起征点调整越高,他们享受的实惠会更多一些。

这就是在税负公平前提下,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非常大的国家面对的现实。客观地说,如果不能照顾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他们面对的实际生活支出更高这样一个现实,很可能时间长了,就出现前些年的情况。2006年之前,个税12年不调整,但是生活费用增长非常快,尤其是东部地区,结果很多地方就自作主张,自行上调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从1000元到1600元不等。而当时法定扣除标准不过800元。

税法的严肃性荡然无存,对于严格执法的地区来说,这也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所以,2005年个税听证,上海市就认为低了,并要求给地方一些适当浮动的权力。当时讨论将起征点上调至1500元,但是2004年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12631元,按人均负担率1.99计算,城镇职工的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就达到2095元。广东也要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差异,赋予省级地方政府20%的浮动权。

但是起征点真的调整的高一些,对财力不那么雄厚的地区来说,也会造成压力。当时部分人士主张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2000元,但是安徽算了一笔账。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后,年减收税约8.8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8.6%,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5.8%。调整为2000元,全省全年减收税款将超过12亿元,占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6.8%;占全省地方税总收入的7.9%。他们认为,这对现有财力影响过大,通过其他手段很难弥补,届时财政预算可能难以平衡。

2004年安徽省征收个人所得税18.1亿元,占同期地方税收入的11.85%,已经是地方税收的支柱性税源。按1500元测算,安徽省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可保持在70万人左右,约占全省在岗职工人数的18%;但若调整为2000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约为26万人,仅占全省在岗职工的6.6%左右。

如果采取差别性对待,比如低收入地区实行低扣除,高收入地区实行高扣除,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同样的收入,在低收入地区交税更多,而高收入地区交税少或者不交税。比如说同样赚4000元,西部起征点调到3000元,北京调整至5000元,那么在西部应税收入是1000元,而在北京就可以不交税。当然,你还可以说,在发达地区赚5000元,比在西部赚3000块更容易。可是,真的如此吗?

所以,很多人担心,如果富裕地区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逆向税收调节。 并且,孔雀东南飞的情形也许会更严重。

这真是不容易做出的决定。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
网友昵称:
会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