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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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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涨薪上下限出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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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正在大力发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今年3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和企业联合做出规定,倡导和鼓励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

规定称,企业符合6种情况之一,原则上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6种情况为: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职工工资年增长低于1.5%的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经行政函告后承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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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指导线 

    上线:16.5%
    2006年、2007年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原则上应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的增长水平。 

    基准线:11.5%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下线:3.5%
    在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或经营亏损时,可以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解读:

物价上涨导致指导线提高
    市劳动保障局解释,此次上线和基准线均比去年提高了2%。往年的指导线下线是与上年相比零增长或负增长,而今年突破性地定为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增长3.5%,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物价水平攀升较快。 

工资指导线并非强制执行 

    虽然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只有参考价值,并非强制推行,但劳动保障部门依然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参考指导线来制定职工工资,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工资增长应向一线倾斜
    市劳动保障局强调,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
    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工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幅。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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