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委: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联动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然 1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实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燃油附加的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航空公司、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逐年调整。
在随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保障消费者利益,《通知》还规定,对油价上涨造成的成本增支,要求首先由航空公司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手段自行消化,消化比例不低于20%,剩余部分才可以通过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弥补;限定了燃油附加的最高收取标准,航空公司只能在这个标准之内自行决定具体收取标准;规定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此外,《通知》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的计算参数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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