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省级政府将获税政管理权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韦承武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思路已经基本形成,其中,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被列为重要任务之一。
另外,正在进行修订的《预算法》也将在地方发债规定上取得突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给予地方发债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撰文指出,将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具体做法上,中央仍将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
但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则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的税政管理是完全由中央政府负责的,省级政府并没有决定税种、税率或者是减免税的权力。地税税种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和房产税等。
与税权下放相反的是,有关部门还将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并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程度。
在财权下移、事权上移的同时,“十二五”期间,有关部门还将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并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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