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局定出司法移交时间表(3)
杨兴云
2011-04-0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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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需磨合

事实上,铁路司法系统是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专司管理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并对铁路所属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而财权、人事权以及业务指导关系均归铁道系统。由于财权和人事权的隶属关系的原因,其司法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一直备受质疑。对此,一直流传的经典说法是,铁路司法实质上是“儿子在审老子”,甚至有分析人士更将其比喻为“山寨版的司法系统”。

在此背景下,长期以来,要求铁路司法系统改革的呼声一直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每年的“两会”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通过改革,意味着铁路司法系统将由一直以来的企业执法转变为国家执法”,广东省高级法院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这将进一步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事实上,在此之前召开的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就特别提出,铁路法院体制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江必新表示,铁路法院体制改革,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铁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建立一支高素质铁路法院队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要求。

然而,或许是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过大方面的考量,据了解,中央的《意见》,仅仅是一些大原则和方向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改革方案,而是要求各地铁路法院、检察院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人员体制的不同,积极探索适宜自身的改制方法。

“从广东的情况来看,移交地方后的铁路法院、检察院,基本框架维持原有状态,工作职能仍然针对铁路系统。”广东省高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他认为这样的改革方式有利于减轻震荡,使移交工作实现平稳过渡,并且在工作移交的同时,能够保持连续性。

改革隶属关系之后,尽管人事权和财权已经划归地方,但在工作业务方面,相关司法系统仍然要接受铁道部的业务指导。“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改革之后的铁路司法系统将会出现人权与事权的分离”,上述人士表示,加上人员结构基本不变的背景,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原有的痼疾,而新框架也需要时间来磨合。

肇庆铁路运输法院一位人士表示,铁路管辖的案件与地方案件相比,具有流动性、跨区域,变化快等特点,原来的体制尽管存在缺陷,但毕竟关系的协调全都在铁路系统内部,现在隶属关系出现条块分割、属地管辖,其工作的响应效率难免大打折扣。

“属地管理在事实上不仅给原有的司法系统增加了行政层级,同时还将带来业务了解熟悉的过程”,该人士表示,从这个角度上看,上面提出的3年过渡期,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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