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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金融下一步

  
作者:梁盛
发布日期:2008-05-26
汶川地震发生至今已有两周了,目前灾区的金融系统重建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在重建过程中,金融系统要面对巨大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对灾民意义重大,更是对我国金融系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的考验和契机。

为此,《投资者报》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胡滨,为读者解答这些问题。

《投资者报》:截至5月22日,汶川地震中的死亡人数已达51151人,有的甚至是全家遇难。在地震中不幸罹难的人,银行将如何处理他们生前留下的存款和购买的理财产品?

郭田勇:遇难灾民留在银行中的存款,如有继承人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承,银行至少负有告知继承人的责任;如果没有继承人,这笔存款需要上缴。

胡滨:这个分几种情况。银行系统会有存款记录。如果这笔存款有继承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果是无主的,经过一定的程序后充公。在无法确定是否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发布一些公告,或者配合其他政府部门共同完成,或者有一些特事特办的规定,这是灾后金融系统重建工作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投资者报》:地震中,成千上万的房屋倒塌。其中有许多房子是用按揭贷款来买的,地震发生后,房屋已化为一片废墟,对于这些尚未付清的按揭贷款,银行应该如何处理?

郭田勇:目前,受灾倒塌房屋的按揭贷款归还成为各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法理上看,银行按揭贷款协议一旦签署之后,协议将独立于房屋状况而存在,或者说房屋损失不构成还款违约的理由。但从我国实际状况看,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尚未开展地震险的业务;另一方面,在受灾群众无房可住的情景下催其归还贷款,的确有悖情理。如果让商业银行豁免按揭人债务也不合理。

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应纳入灾后重建工作统筹解决。对被毁的居民房屋,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筹集资金进行重建。房屋建好之后,按揭人就不会再有抵触心理而会履约还款。当然,银行可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对还款人进行部分补偿,同时,对于一些在灾害中失去配偶或失去工作的按揭人,由于其短期支付能力不足,银行还可将贷款拉长期限以减轻其还款压力。

胡滨:《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当然属于规定中的不可抗力,如果当时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此项的规定的话则按照规定来办,如果没有规定,按照《合同法》,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免责的。既然房子已抵押给银行,房子被震毁,贷款人没有责任,可以不用继续还贷,损失由银行承担。

《投资者报》:对因地震原因而导致的信用卡的还款、信用卡延期支付所出现的不良记录应如何处理?

郭田勇:从央行方面说,应该考虑针对灾区出台优惠利率政策,并延长信用卡还款期限,以减轻灾区企业和居民的还款负担。

胡滨:如果是地震原因导致的无法还款、利息增加和不良记录等,持卡人都不负有责任,更无需为此缴纳任何滞纳金等。

《投资者报》:对于因受震灾而不能还款的企业,银行方面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对待?

郭田勇:对于已受灾的银行贷款客户,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商业银行应根据其受灾情况,将贷款延期。

胡滨: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地震引发的,企业就可以不用为此买单,但如果是在地震期间发生但不是由于地震造成的,这个损失就必须由企业自己承担了。灾民只要尽到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并能提供这部分损失是地震造成的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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