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回流增渠道 三类海外机构将可进入银行间债市
程志云
2010-08-18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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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程志云 8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下称“境外央行”)、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下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下称“境外参加银行”)将有望以试点形式进入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

根据《通知》规定,这些海外央行或者金融机构必须要向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提交包括机构说明、人民币来源、投资计划书等相关信息。

而这些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于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后,这些境外机构可在获准的额度内在银行间债市从事债券投资。与此同时,这些境外机构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每家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此外,按照规定,这些境外机构还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业内人士指出,央行此次出台的试点主要是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

“银行间债市扩容无疑将会受益于该试点,同时,这也为人民币找到更多的投资渠道,为人民币国际化铺平了道路。”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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