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正式开闸
欧阳晓红
2011-02-1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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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发布了《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外管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日前,外管局已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三是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将银行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形成完整的期权市场结构,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体系,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有利于不断推进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提及市场风险,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主要采取四方面的措施控制期权业务的市场风险。

第一,市场发展初期将产品类型限于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欧式期权。普通欧式期权的结构较为简单,对银行定价和风险控制的要求相对容易,也便于客户理解,总体风险可控。第二,不允许客户卖出期权。考虑到国内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企业买入期权,禁止卖出期权。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企业“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第三,坚持实需原则。与现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相一致,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企业开展期权交易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

第四,加强对银行办理期权交易的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求银行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远期交易资格,确保参与银行具备必要的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将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范围,全方位加强监管。三是加强市场监测和业务指导,定期监测银行办理期权业务的风险状况。

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期权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是最基础的四种衍生产品。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三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2010年,各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累计交易量超过1.6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64.8%。但与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仍显单一,产品功能不够多样化。

“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强,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运用衍生产品进行避险保值的需求日益上升,这是推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外管局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此后,除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的特殊情况外,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这也将是未来的趋势。“理论上讲,一种货币的波动率只要不趋于零,就可以开展期权交易。”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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