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信贷压缩下也应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倪壁东
2011-03-0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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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倪壁东  一面是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约束,一面是银行监管机构对贷款规模的限制,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的银行业正受到这两方面的压力。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支持小企业发展,成为了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这也是3月2号,全国政协委员、招行行长马蔚华提交的提案:《进一步改善小企业贷款融资环境》关注的中心内容。

马蔚华认为,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小企业贷款难。资料显示,目前,小企业在资本市场(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年融资总量不足1000亿元,而通过间接融资渠道的小企业银行贷款每年约为2.5万亿元,银行贷款占小企业融资总量的占比95%以上。

马蔚华指出,当前中国的银行业正面对双重压力,这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了直接的影响。

一是随着巴塞尔Ⅲ的实施,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将提高至8.5%、9.5%、11.5%,同时实施动态拨备管理,增设杠杆率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等指标。这些刚性标准的提高对商业银行资本的约束越来越强。由于小企业违约率相对较高,现行初级法下小企业贷款的资本消耗通常相对更大,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RAROC)也相对更低,不利于商业银行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二是在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下,贷款规模相对更紧,有限的贷款规模已经很难满足既有大客户的正常融资需要,导致了小企业在向银行争取融资支持时处于更加相对不利的位置。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继续支持小企业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课题。

首先,针对银行对小企业贷款要比大企业贷款消耗更多资本的现象,马蔚华提出了建议,需要有效缓解当前因银行资本和规模双约束而对小企业贷款构成的巨大压力。

在当前中国,大企业贷款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而小企业贷款多采用抵押和担保方式。我国银行业目前仍执行内部评级初级法,使用的是监管当局统一规定的债项损失率(LGD),对担保人评级要求过高,限制了银行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对更为科学的量化模型,因此不利于充分发挥小企业贷款的抵押、担保等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导致小企业贷款要比大企业贷款消耗更多资本。

据测算,一个违约率为2%的小企业办理足额抵押贷款,和一个违约率为0.5%的大企业等额贷款,资本占用前者是后者的两倍以上。

在资本约束日益加强的情况下,这将引导银行偏向于寻找违约率相对较低的大型企业作为目标客户,进而不利于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内部管理水平相对较高、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强的主要商业银行,允许其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来计算小企业贷款的资本占用,以进一步体现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资本政策倾斜。另外,在实施信贷总量调控时,将小企业从一般企业中区分开来,对小企业贷款规模进行单列,并按一定比例打折计算。

其次,为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创新型成长性小企业直接融资活动,马蔚华认为,适当借鉴美国硅谷银行风险信贷的成功经验,允许国内部分商业银行按照不超过自有资本5%的比例,并同时满足非控股类的投资要求,试点开展债权转股权活动,以支持创新型成长性小企业实现快速成长;并且,鉴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占其全部外源融资的比重还不到10%,远低于日美等国30-50%水平的现实情况,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成长性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商业银行深度参与小企业债券发行;第三,鼓励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成战略联盟开展“投贷联动”,为创新型成长性小企业提供有力融资支持和综合化金融增值服务。

再者,马蔚华认为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银行小企业贷款的扶持力度;并且将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期限从现行规定的1年缩短为180天,以进一步提高银行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此外,马蔚华指出,小企业由于买方大企业的强势地位以及不予积极配合,目前占比高达50-60%的资金占压在应收账款方面,导致银行在无法保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情况下,对于发放应收账款融资更为审慎,因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不理想。

对此,马蔚华认为,通过在财务制度上有效引导“应收账款凭证化”,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化的应收账款财务凭证,并要求大企业履行更多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帮助其上下游小企业的融资义务,即买方企业在收到卖方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时及时出具应收账款财务凭证,凭证上应载明该笔应付账款对应的购销合同、金额、付款账号等信息,凭证上印有唯一的编号。通过应收账款支付的规范化、透明化,小企业就可凭买方企业出具的应收账款凭证向银行申请融资。

最后,通过统一小企业规模分类标准,并实现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准确应用,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而目前,我国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还不统一,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所谓国标,也有银监会提出的授信划分标准,各家商业银行还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各自的行内标准。由于口径不一致,得出的数据往往缺乏可比性,加之缺乏统一的认定部门,数据的权威性、及时性难以保证,数据失真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各家银行因执行国标、银监会标准和自身行标等多个标准,管理成本随之大幅增加。建议由国家制定企业规模统一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认定,并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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