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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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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杰临别赠言:受托人义务乃基金立业之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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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的本质

前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公开表示,有“老鼠仓”的基金经理,“我想绝对不是一个”。一位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基金经理自己实际进行股票投资的活动“比较普遍”,他同时认为,不让基金投研人员投资股票“肯定是不应该的”。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位基金经理认为此次的“老鼠仓”和以前的“老鼠仓”有很大不同,甚至认为“这次并不算是‘老鼠仓’。”一位基金经理认为,此前“老鼠仓”均为黑庄,多用公家的“粮仓”来操纵股价以给“老鼠仓”“抬轿子”,但此次“老鼠仓”则仅仅是利用了“市场的粮仓”。

对此,基金研究人士苦笑,“基金行业的受托人义务文化还有待于普及和深入。”《受托人义务》一文指出,忠实义务的两个原则即是“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即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以及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道德义务也要求受托人不得滥用其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权,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利用他人的财产为自身利益服务。

“基金从业人员在收取管理费获得高收入的同时,更严格的职业规范也是必须相应遵守的。”而事实上,监管层也在考虑借鉴国际惯例,即采用账户透明、买卖申报等原则使得基金投资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置于阳光下,从而即满足其投资需求,也使得其是否违规操作明确可控。(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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