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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赵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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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初期分流A股资金作用有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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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继银行系QDII日前获准出海后,基金、券商系QDII也紧随其后放行。业内人士指出,基金、券商系QDII业务实行初期规模不会太大,对A股市场资金分流作用有限。 

证监会颁布的试行办法规定,券商开展QDII业务的资格是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据中金公司研究人士分析,目前全国108家证券公司中符合QDII业务资格的,有广发、光大、中信、中金等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 

其中,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各项指标都达到要求,而且在香港也拥有分支机构。而宏源证券和海通证券虽然也是创新类证券公司,但是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时间和管理资产规模方面,暂时无法达到要求。 

另外,根据规定,申请QDII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根据此要求,目前国内57家基金公司中有华安、南方等近20家基金公司符合申请QDII业务资格要求。而2006年11月,华安基金即成立了国内首只QDII基金华安国际配置。目前南方基金也正在与美国梅隆集团合作推出QDII基金。 

“金融创新利好券商和基金公司,这有利于他们拓宽盈利渠道。”国信证券上海研究部总经理汤小生表示。他认为,QDII无论是以基金发行还是集合理财方式进行,均会给基金和券商业务发展带来新的机遇,而且理财业务带来的利润属低风险收益,可以获得较高的估值。 

“根据规定,基金、券商QDII业务要由国内托管行托管,但目前国内银行尚未建立起全球托管体系,这限制了基金、券商大规模开展QDII业务。”一家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高管表示。他认为,最初可行的模式是先与国际投行合作,共同开展托管业务,这也是国际投行热衷于中国推出QDII业务的原因之一。 

中金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也认为,推出QDII初期对国内市场影响有限。这是因为国内券商、基金公司如果开展此项业务,应该主要集中于香港市场,因为多数证券、基金公司对海外市场了解有限。但是在目前国内A股市场火爆异常的情况下,多数投资者获利丰厚,导致国内投资者缺乏投资海外市场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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