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草案下发 各方激辩多项敏感问题(1)
赵娟 程志云
2011-03-0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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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赵娟 程志云 备受瞩目的《基金法》修改再有新突破。近期,《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各利益相关方做出积极反应。

一位监管层人士直言,修订后的《基金法》将决定未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道路,接下来还将会有数次讨论和修改。

这次草案中,目前争议较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涉及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股权激励等问题第一次在被上升到法律层面写进草案。

但修法的草案中涉及到的诸多敏感问题,依然在行业里引起诸多争议。本报在采访中发现,即使是曾经参与讨论或者监管层人士也对草案修订的法条有不同的解读和意见。

阳光私募的新通道

此次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证券”的外延扩大到了包括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权,并用单独一章阐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

草案第十章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条件向证监会注册,规模和人数没有达到规定条件的管理人豁免注册,但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还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获证监会批准可从事公募业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公开募集产品的管理人既包括通常所说的私募股权基金即PE,也包括发行信托产品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点并没有在法条中进行清晰区分。

但是对于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毫无疑问意味着今后投资证券不需要再绕道信托公司。中国人民大学商法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目前的草案可理解为,注册后的阳光私募公司将可以如同公募专户“一对多”业务一样,直接发行产品,不再需要借道信托公司。但是他说这并不冲突,信托平台上的私募模式也可以继续,“这意味着阳光私募的发展多了一条通道,道路越来越宽了”。

修订草案中,并没有出现“私募”的字眼,而是将公募公司和私募公司统称为“基金管理人”,法律的区分是按募集方式不同。

曾经参与修法讨论的一家私募公司人士称,修法小组内一些人的观点是,公募本身也在发行非公开募集的专户产品,这已经打破公、私募的传统区分。

虽然没有正式收到该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许多阳光私募对这一草案极为关注。正在计划发行新产品的北京和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泽刚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大银行推出了阳光私募公司的“白名单”,许多私募都在争取进入该名单,这两年要做的是把业绩做好、规模跟上,为将来可能获得监管层认可的资质做准备。

目前,这些阳光私募的数量已经达到200多家,发行产品千余只。据不完全统计,其中管理资产规模超过30亿元的阳光信托私募已有20家左右,少数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俨然是一家小型公募基金公司的规模。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草案为非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向法律界、基金业征求意见,但信托公司们对此十分敏感,对于他们而言,很可能将失去阳光私募的一大块蛋糕。

一位接近银监会人士指出,这次修法银监会的参与程度很低,而现有的信托形式中阳光私募符合信托 “一法两规”的框架,且经过几年来的市场检验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具有历史合理性,应可继续发展。

目前,证监会已经暂停信托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一年半之久,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受存量账户减少的影响,阳光私募发行的数量已经明显减少。

新一轮奔私潮?

修改草案对于公募基金公司的激励也有突破,例如将有条件地2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提出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公募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却依然没有突破垄断。

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发起成立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非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依然难以发起成立基金公司。

其实,早在2007年,南方、博时、嘉实和易方达等公司都曾酝酿过股权激励方案,当时一些提法是,员工持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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