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草案下发 各方激辩多项敏感问题(2)
赵娟 程志云
2011-03-0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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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场人士认为,现在还看不出来,对于激励条款的修订是否能稳定住公募基金业的竞争核心——人才。

Wind统计,截至3月3日,今年以来,共有13家基金公司的14位基金经理离职。这或许只是个开始,往年,在三四月份上一年度年终奖发放完毕后,基金经理离职才真正涌现。

“今年会是个政策观察年,有一些基金经理在等待《基金法》最终的方向确定,观察公募激励和私募前景哪个更有吸引力。”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公司高管称。

不过他认为,“目前的草案对私募基金的口子放得很开,想象空间太大了,一定会引起行业格局的变化,现有股东体制下的公募基金竞争力不足,可能会受到私募的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草案首次对“公开募集基金的服务机构”单独列章,而证监会一直积极鼓励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发展,大幅降低了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包括允许符合专业资格的个人创办,该办法出台后,基金销售圈就已经暗潮涌动。

日前,上海一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市场业务负责人已经转投第三方理财机构朝阳永续,深圳、北京的一些大型基金公司负责市场业务的高管,也都对转投私募或第三方销售动了心思。

基金公司内部,市场部门承担着沉重的销售任务,但与投研部门相比地位相对较低,在多年的高强度工作压力下,目前基金业正在出现一股“市场体系奔私潮”。

模糊与争议

一位私募基金人士注意到,虽然将所有资产管理业务都纳入了证监会的监管范畴,但是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托理财产品归谁监管并没有廓清。

他说,《基金法》的修改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管的主体,这个尾巴还留存着。草案通篇是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作为监管部门,但多处留有余地,提及“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全国人大一位人士透露,私募基金监管权的问题在调研中多次涉及,也是最难解决的部分,修法过程中多方都刻意回避这个问题,最后或将由国务院来协调决定。不过他认为从法理和国际惯例上讲,无论股权还是证券私募基金的监管都应由证监会负责。

“我们现在很关注信托设立新证券账户的问题,是时候建立银监会和证监会就私募信托的监管对接通道了。”接近银监会人士称。

刘俊海认为,“不同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但法乃公器,不应成为逐利的工具,这样有违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服务性。”他认为可以确定一个联动高效的监管机制,即使形成监管竞争也是件好事。

《基金法》“五十九条”的变化更是争议不断。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草案不应进行修改,如果允许基金公司投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股票或债券,会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等问题不应成为理由,立法的初衷应是为投资者服务,而不应是为管理人或股东服务。

但也有很多机构对原五十九条规定不满,例如中信证券,由于其控股华夏基金股权,投行业务与华夏基金的投资业务发生冲突而受到较大影响。

对此草案争议很大的一点还有,现有的草案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名为《投资基金法》,而是将“证券”的定义扩大到包括非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权,但这超出了现行《证券法》的定义。

该草案首次提出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也有专家认为,对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应属于基金组织形式还是管理人组织形式的表述不清。

一位多年从事基金法律顾问的资深律师还认为,从学院派的角度看,目前草案的章节架构不合理,对非公开募集业务的表述显得 “囫囵吞枣”,只有标准化、集合计划形式的公募产品能称之为基金,非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能统称为基金,不能简单按照募集方式分类。

不过,人大财经委修法相关负责人的观点是,立法的传统即仅规定原则,而不对监管主体、具体业务做详细解释。

记者了解到,人大常委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基金法》修改一项,如果各界意见较大,草案的定稿将可能较大幅度修改,而最终法律的出台还要经过人大常委的三次审议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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