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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2
欧阳晓红 胡蓉萍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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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QDII即将扩军

欧阳晓红 胡蓉萍 赵娟

  保险QDII即将扩军。

日渐成为独立投资管理机构主体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在酝酿委托理财QDII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国寿资产”)正在设计第三方理财性质的QDII产品,以出售给不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并申请将现有5%的投资额度提高到15%。

“估计等具体的境外投资政策实施细则出来,才能推出。”1月17日,国寿资产的一位人士告诉本报。

此外,包括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一些公司,也计划通过QDII产品设计深度介入第三方资产管理,变身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产品创新只为市场化转型

“保险QDII的投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自有资金QDII投资(或购汇投资);一种是设计QDII产品卖给其他保险公司。”国寿资产人士说。

此前,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曾告诉记者,其只用自有外汇资金做QDII投资,基于汇率风险,暂不会考虑购汇或其他形式的QDII投资。但是现在,尝到QDII投资甜头的国寿资产,一方面正在设计第三方理财性质的QDII产品,以卖给目前获准委托投资资格的11家保险公司;另一方面正在申请将现有的5%的投资额度提至15%。而其背景是“保险公司都只能够委托保监会批准具有投资资格的保险资产管理,即受托机构进行海外的QDII投资”。

事实上,根据保监会去年7月公布的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出海”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而日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获得保监会批准,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自有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购汇资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和重大股权项目,成为第一家拿到足额境外投资的保险公司。而其他保险公司只获得了投资港股的资格证,且上限都只为上年末总资产的5%。

“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之源是管理资产越多越好,不满足于来自股东的资产,还要管理第三方资产,”国寿资产有关人士说,“而这正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向市场化主体转型的必由之路。”

一言以蔽之,有意或已经介入第三方资产管理的国寿资产,正在蜕变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不断尝试投资创新工具。而与此同时,也在“挑战”着监管政策。

而且,有此冲动的不仅是国寿资产一家。截至去年12月,已有中国人寿股份、中国人寿集团、人保财险、人保健康险、人保寿险、平安保险集团、平安寿险和平安财险等20家保险公司获得QDII的资格,还有3家保险公司已向保监会提交了QDII申请,目前正在审核过程之中。据透露,中国人保早在去年下半年就已经设计了类似委托理财的QDII产品,并送交保监会报批,但至今还在等待之中。

至于设计的QDII产品形态,国寿资产人士介绍,“产品就相当于基金、REITS之类,届时,公司设计产品的收入将取决于具体的投资收益状况。”

“具体用什么资金去投资,还在等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中国人保资产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人保去年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港股,且正在申请足额的额度。”

在上述人士看来,中国人保QDII去年表现不错,今年欲扩大投资额度。尽管存在类似汇率及市场波动等诸多不确定风险,但总体上还有投资价值,且主要取决于执行能力。

另据透露,有意向保监会申请保险QDII第三方委托理财的资产管理公司,在9家具投资管理资格的保险机构中不占少数。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这种产品创新是其市场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管理资产越多,才越能体现其专业性。”中国人保人士分析。为此,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创新业务部,最大化拓展保险资源。

监管尺度难以拿捏

其实,在保险资产管理逐渐转型为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过程中,监管层的顾虑有很多。一个要市场化,一个担心因风险集中而引发行业问题。

保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此,是否有政策瓶颈现在不好下定论。目前保监会内部的意见并不统一:有的认为目前此种做法有待商榷;有的表示开放的进度可以再快一些。

“监管机构是希望其出台的政策,既利于降低行业风险,又能够提高投资收益。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才会有不同意见。因此,更应慎重行事,谨慎‘开闸’”。

保监会一位人士认为,设计产品卖给其他公司,等于将风险集中在一起。虽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费获益,但如果其投资失误,等于是通过这种方式把其他保险公司“拉下水”。

“就公司而言,如国寿资产、中国人保等,监管层是放心的,也相信其投资运营能力,但是一旦放行,势必会有其他机构介入,其投资也不能保证每次都获益,这样就可能存在行业隐患,”上述人士说,“但从长远来看,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管理机构还是一种趋势。”

实际上,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人)实施投资运作,并对保险资产进行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托管的保险投资管理模式。目前,委托管理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流投资管理模式。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投资管理人作为经济人,会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就可能使得投资管理人行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导致道德危险。而现在,逐渐成为利益主体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机构,其可能已经与委托人利益发生了矛盾,”上述人士表示,“任何一种新兴业务都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不能只看到创新亮点,而忽视潜在行业风险。这取决于监管尺度,而掌握有的放矢的监管尺度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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