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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邓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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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限制部分保险公司高管薪酬

网络版专稿 记者 邓美玲 保险公司高管工资历来是一个敏感话题,而最近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称,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对于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决定用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7月上旬,保监会发文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须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相关内容,以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保险公司董事会需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以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

事实上,有关保险公司高管工资的限制从不是新鲜事,2007年,五大国有保险公司均收到保监会发出的一份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同时附上了相关暂行办法。在这个《办法》中,保监会对国有保险公司的高管薪酬设置了一个上限,并且规定国字号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薪金与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金应保持“合理差距”,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也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但是非国字号保险公司高管工资如何限定却并未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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