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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20% 保监会设限险企债券回购比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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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8
欧阳晓红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欧阳晓红 一“松”一“紧”——股市变幻莫测之际,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悄然下发了两个与债券投资融资有关的文件。“松”的是,再次扩大了保险资金在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与投资比例;“紧”的是,对于保险机构债券回购的融资规模予以规范——不得超过其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据透露,国庆假期后的周一,这两份文件就放在了北京市各大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的案头,令其喜忧参半。

尤其是对债券回购比例的限制,令以往可以借助短期融资获得 “打新股”资金的保险公司,明显感到来自监管层的约束力。

“两个文件”

特殊时刻,保监会同时出台两个与债券有关的文件。

前者名为《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据了解,较今年4月份下发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 《暂行办法》),该《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据悉,新政重点是,投资企业(公司)债券比例,《通知》将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未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未总资产的40%。“明显降低了投资门槛,扩大投资比例,对机构而言,无疑是利好。”一位人保财险公司资金部人士称。

不过,无担保债券及中期票据等的投资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后者名曰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 《回购通知》)。这份《回购通知》明确融资规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且要求偿付能力达标,而对于偿付能力未达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其融资规模则为不得超出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事实上,利用现有债券回购政策进行短期融资是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个秘而不宣的“秘密”。按照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允许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即保险机构可将持有的债券抵押出去,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短期融资,且融资规模不受任何比例限制,但新政出台后,保险机构的回购量便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

据悉,为防范风险,《回购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并规定保险机构要控制融资成本,要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这意味着,保险机构需要综合考量宏观货币政策以及微观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从而确定融入资金利率。”一位保监会接近人士称。

一家保险机构固定收益部投资人士透露,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目前多在2%左右,与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利率相仿,期限品种亦多在7天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还明确了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用途,要求“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据业界人士分析,新规要求不得过度参与投机性强的交易,如 “打新股”等。而通过回购融资,过分参与“打新股”是监管层并不想看到的结果,但可能此举又恰恰让保险机构“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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