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若昕案隐情:判决书未涉违规担保(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欧阳晓红 2月初,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原总经进唐若昕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本报获悉,上述判决书只字未提ST宏盛科技(600817.SH),此前业界普遍猜测唐若昕案发缘起中信保对其违规担保。而中信保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替宏盛科技向银行偿还了高达2.45亿余美元的逾期贷款,此笔损失吞噬了中信保一半左右资本金,其注册资本40亿元。
获刑14年
批捕18个月之后,唐若昕获刑罪名为受贿、滥用职权两项,其中,受贿金额为355万元。滥用职权一事,则指唐擅自决定向闽发证券投资3亿元人民币进行委托理财,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据悉,唐若昕的受贿罪是指,1997~2005年,利用其担任中保财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唐若昕与其手下魏建、妻子刘志宏,先后收受6笔财物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55万余元;为此,唐若昕获刑12年。
而唐若昕收受的贿赂中大约一半以上金额为高尔夫会员卡、名表等物品,相关部门办案时,正是从这些高尔夫会员卡打开缺口,锁定唐若昕的相关犯罪证据。案发后,这3张会员卡被定价130余万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八届北京律师协会代表董来超律师表示,该量刑适中,有价证券卡也算受贿,《刑法》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董来超说,量刑的标准一般以受贿所得数额为主,兼顾“情节”,分为“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一般也是从数额上考虑,特别是10万元以上案件的量刑,受贿355万已算特别严重范畴,因此12年的量刑并不为过。
滥用职权罪则指2003年5月,唐若昕在担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向闽发证券投资3亿元人民币用于委托理财,导致部分资金无法收回。
但是,保险资金“失足”问题券商并非个案,早在2005年,保监会曾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再人寿资金失陷汉唐证券展开调查;2004年6月,中国人寿曾被传托管在闽发证券的4.12亿元国债无法转出,所不同的是,中再与中国人寿均否认上述行为不具备理财托管性质,换言之,若定性“经纪业务”,且无法查证任何私人间的利益输送,则该事件只能被划归“投资决策失误”,按当时的监管政策,不涉及违规操作,便只能按保险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尺度或许较为主观,定性理财托管与纪经业务的量化标准不是很清晰。”一位知情人士说。
事实上,“中信保向闽发证券投资3亿元事件是在唐若昕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被偶然扯出来的,之前毫无征兆。”上述人士说。因为,在2003年期间,保险资金进行类似证券投资理财,在业内看来,似乎是一种“潜规则”游戏。
对此,董来超表示,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况,尽管案例类型相似,量刑与否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不过,根据《刑法》渎职罪最高量刑为3年,因此,法院判定唐若昕滥用职权罪2年亦较为适中。
在董来超律师看来,即便是涉及宏盛的违规担保,由于滥用职权而造成国家巨额损失,若不涉及个人利益输送的话,法院最多也只能判定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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