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门槛降至“净资产5亿元” 更多小险企有望“解渴”
肖君秀
2011-05-2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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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肖君秀 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这是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再次下发。 

与此前意见稿对此,此次意见稿中发次级债的门槛降低,如对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要求由此前的“10亿元”降至“5亿元”,“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的条件限制也已去除,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小险企有望解决资本的难题。 

                     救急小险企 

在近几年的保费规模的快速膨胀,加之去年的“高冲”之后,一些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无法与规模“匹配”,急需补充资本。 

尤其是去年全行业增速迅猛,2010年全国保费收入1.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大增33%。而在2009全国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3%,不过与2000年相比,保费规模扩大了6.29倍。 

对于此次修改后净资产门槛降至5亿元,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调整是必要的:“次级债对于一些小型保险公司非常重要, 因为增资扩股,股东不一定同意,社会也不一定看好。小公司竞争力弱,盈利能力差,投资者对能否盈利或者可观的盈利持怀疑,这个时候次级债就很重要了。” 

对于小险企来说,各项发展都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在业务、机构等方面受到限制,显然难以承受“重压”。 庹国柱表示,“净资产规模在5亿上下的公司不少,达不到10个亿怎么办,但他们又想扩大业务,所以降低门槛是必要的。” 

此次资净产规模修改为5亿元,与保监会令(2004)10号《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准一样,并无改变。 对于有条件的公司应采取成本更低、资本更稳定的融资方法,所以此次意见稿中保监会在第五条中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风控更严 

为了控制风险,使保险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此次意见稿中与2004版相比,在申请发次债的条件中增加了“开业时间超过三年”、“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等”等重要限制条款。 

在庹国柱看来,一些不到三年的小险企发债,有的超过三年但身上本身背负了大笔未还的次债,那么再发债就会加大风险,“对企业也会加大成本压力,对认购方也是风险,对发债企业和认购方都不利!” 

此外,此次意见稿与上次的意见稿相比,新增“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看来,一些业务发展不快、偿付能力达标的小险企被划出去,就没有必要发债从而背负上次级债增加企业压力了。 

此外,还有一些发债条件的规定,但与2004版相比都大同小异,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保险公司需要随着规模的扩大源源不断地补充资本,一些保险公司在股权融资难的情况下,屡屡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甚至有的险企已将次级债当成了快速补充资本的“急救药”。规模稍大的险企发行次债更加容易,那么对于小险企来说是否应放开机会之门? 

“这两年发展较快,公司稳健各项指标过硬,的确需要发债应该得到批准。”庹国柱认为在快速发展之后,一批小险企正在等待发债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以为今后几年继续快速发展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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