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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发展思路
近一段时间以来,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贷款与债券的风险日益引起市场的关注,监管层提出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消化投融资平台融资存量风险的思路。另外,基于非金融企业融资需求的资产支持票据也正在酝酿之中。
考虑当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及法律环境,并结合其未来发展方向,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两种思路:一是以项目促产品,逐步为产品争取空间。由于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研发初期,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不可预期,可以依据“摸着石头过河”的原则,在推动单个项目的同时,把面临的问题逐个突破;二是大刀阔斧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订立有针对性的配套法律政策。这种一步到位的做法可以大大提高资产证券化推出的效率,但却面临着更大的系统风险。
无论采用哪种策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必须清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突破:
(一)建立、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
可以学习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法体系的成功经验,改善中国信托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应从更高法律角度,制定一系列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为资产证券化搭建一个坚实的法律框架。
(二)对特殊目的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
依据当前的法律环境,建议近阶段可以在《信托法》的基础上继续明确、完善特殊目的信托的相关规定,扩大合格受托人的范围。远期建议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框架内允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对特殊目的公司发债条件和发债规模有较为宽松的规定;同时,可以明确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发债程序。
另外,可以根据美国等国家的早期经验,在国家层面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对该公司实行特殊的破产隔离、相关的税法和会计规定。由该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并发行证券化产品。这种方式可以绕开修改法律的阻力,同时为资产证券化的推广积累经验。
(三)明确资产转让的各个环节
建议理顺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消除转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具体的,应明确不同资产转让的可行性;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允许未来债权转让;明确资产转让的手续及要件;并确定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被法律认可的公允价格形成方式。
(四)建立与整个经济体系相融合的税收制度
建议下一步应把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经验推广到一般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并把暂行税收规定制度化,减少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同时,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整个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应融入整个税收制度之内。否则,从单项政策看是合理的,在整个制度体系中看可能不合理,就难以起到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五)建立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相适合的会计制度
为了维护会计处理的统一,必须对资产“出表”的会计标准、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其他证券化相关机构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维护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对于目前证券化过程中会计处理方面自立标准的做法必须整顿。在证券化资产会计处理问题上,绝不允许任何会计事务所按自己的习惯而不是按中国的法律处理。
(作者供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市场创新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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