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5个并购重组法律适用意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认定、要约豁免申请条款选用、二级市场收购的完成时点、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等。前述法律适用意见就市场参与主体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规理解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加以明确,并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体现其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新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二、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三、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证监会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另外,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十三)部分对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证监会指出:一,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
近年来,证监会致力于推行“阳光化审核”,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增进市场参与主体对证监会颁布的法规、审核工作程序的了解,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注重重组方案的质量,促进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2010年,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中常见问题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审核标准进行了集中梳理,分别以问题与解答、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法律适用意见及法规修正案等多种形式陆续对外公开。迄今为止,证监会在网络业务咨询平台上共计发布了30余条并购重组问题与解答及15项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此次又推出5项法律适用意见。已公开的内容涉及法规解释、申报材料要求、中介机构的要求、特殊行业相关要求、程序性规定、审核政策的重申及实务中的一些常见做法等,基本实现了审核制度、审核标准的“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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