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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鸣建言修改可再生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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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8
李平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平 尽管几年前中国官方为了推广可再生能源而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但山东皇明太阳能集团董事长黄鸣认为,这部法律的第十七条正严重的阻碍着太阳能的推广普及。

当前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阻止安装太阳能设施,但同时又注明,“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黄鸣认为,正是这句话被一些小区、单位当做拒绝太阳能进入城市住宅小区的挡箭牌,甚至成为司法部门判决业主安装太阳能案败诉的依据。

此前由于物业公司禁止业主安装太阳能设施引发的冲突和官司屡屡见诸报端。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万盛北里小区李先生,于2006年8月购买皇明太阳能热水器1台,安装在自家居住的14号楼1单元楼顶。但不久他就收到本小区的北京昊宇物业公司发出的通知,限李先生15天内拆除热水器。物业公司后来到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李先生。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最后判决李先生必须在7日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并且负担诉讼费50元。

但黄鸣说,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

据对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调查,物业无任何理由拒绝太阳能进小区的的现象普遍存在。内蒙古包头市学谱小区、山西太原颐龙佳苑、河北迁安金水豪庭小区,均不准许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特别是浙江省杭州市,有南岸金都、星都嘉苑、中大吴庄、众安国春花园、金埔明苑、世纪嘉园、春江花月、静安花苑、桃花源、城市都市丽景、凯元名都等数十家小区不让安装太阳能。

而一些小区物业也纷纷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出台强加于业主的不平等条款拒绝安装太阳能。宁夏银川、惠农、中宁、中卫的北街园小区、吉印88小区、三水华庭小区、红包小区,辽宁大石桥帝王小区,均出台一些强加于业主的约定条件,阻止业主安装太阳能。据江苏省东海皇明经销商李静反映,在该县大部分小区安装太阳能,经销商要交给物业50-100元费用。吉林省永吉县皇明经销商王艳波反映,该县小区收取的太阳能经销商的费用一般一台在500—1000元,名义是收取的保证金,但安装完后都不退还。

一些地方政府也据此出台了地方保护主义措施,由政府指定某一品牌,其他品牌不得进入居民小区。辽宁桓仁县政府发文件,以妨碍绿化为由,不准许安装太阳能。致使东关新村、西关新村、新花园小区等多处小区成建制的成为无太阳能小区。湖北谷城县当地政府指定某一品牌,其它品牌太阳能热水器禁止进入小区。“有的领导干部甚至指定自己亲属生产的产品,强行用户购买。”黄鸣说。

鉴于此,身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黄鸣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四段,删除“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句,改为“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任何人、单位、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止业主安装太阳能。”

而对于新建房屋,黄鸣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第三段》,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未按要求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的建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图纸不予批准,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此外,鉴于高层建筑安装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空间有限,他还希望借鉴高层建筑预留空调搁板的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增加一段:“新建住宅等建筑物,图纸设计、施工中,要一律在建筑朝阳外面墙上设计、预留太阳能热水器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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