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委明确电力定价标准 严查虚假交易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林俐 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三部委发文明确了跨区域电力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标准;同时也严禁电网企业之间以降低发上网电价为由,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在送电、受电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厂网间结算电价。其中,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通知》除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外,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
另外,《通知》规定电企必须详细记录所有交易,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这包括交易电量、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联络线关口计量数据等内容。
《通知》明确了省级电网企业每月汇总本省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的交易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季度、年度跨省、跨区域交易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各电网公司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上一月度的交易电量、送电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等交易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提醒,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购电(或直供电)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
上述文件早在10月中旬已经发出,近日正式发布在发改委的官方网站。早前,有国家能源局官员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此《通知》明确了跨区域电力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标准,将为中国下一步进行电价改革创造条件。不过,该官员称,电价改革依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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