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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库存油补税 多家润滑油企欲“杯葛”新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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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王秋凤

为了让记者了解这个炸弹有多危险,孙全和算了一笔账。“以新旧税费差价计算,每吨要补交900元左右。如果库存1000吨,补交税费加上滞纳金就接近100万元。而企业每年纯利才几十万元,这不是灭顶之灾吗?”

“接近年底,我们在做流转税政策实施专项评估时,发现我区润滑油企业普遍存在库存油补税的问题,随后开始与企业沟通补交库存油消费税,以及之前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结束后的补税问题。”大兴庞各庄税务所张所长对本报介绍了事情的起因。

张所长透露:“在这次评估中,相比其他行业,润滑油行业的补税问题最为突出。据我所知,除了这几家企业,在大兴的昆仑、统一等品牌也有大量库存,有些甚至高达几万吨。”

记者致电统一润滑油负责人李嘉,其仅表示“对于库存油的补税我们会按政策进行”,未做更多评论。

统计显示,北京上规模的润滑油调配生产企业有110多家,其中大兴有70多家。

而大兴可能只是一个开始。记者致电其他地区的润滑油企业,除部分外资和国企表示已缴纳外,多数民营企业均表示,“听说补交这个事了,但税务还没有找我们,找的时候再说。”

争议的焦点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日产嘉禾、华夏长城、美罗孚这样的企业是否属于润滑油生产企业。核心问题是,2006年的政策与2009年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是否有抵触。

企业方认为,他们的企业属于润滑油调配生产,是用已属成品的润滑油加一些添加剂,与润滑油成品油生产企业不同,因此不该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企业方的支持性文件是去年底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两个文件。

“财税(2008)167号文件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明确写明,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也就是润滑油成品油生产企业。”企业认为,2006年的旧版消费税政策与新版有抵触,按照政策中指示,应以去年的新政策为准。

记者随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找到了孙全和等人口中的“与现行政策抵触”的旧版政策条款。在财税[2006]125号文件中,第四条明确写道: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交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这正是税务所要求企业补税的支持性文件之一。张所长表示:“这项政策在新版政策中并没有废止,所以润滑油调配生产企业也应交纳成品油消费税。”

记者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文件中看到,其中有“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的表述。针对财税[2006]125号文件也的确有明确废止的条款,但并不是与润滑油企业相关的第四条,而是与此无关的第五条。

有企业情急之下甚至指望与出售成品油的企业找上关系,看是否存在由成品油企业补交税费的可能。记者为此致电国内某大型成品油生产企业,该企业人士表示:“我们已按国家要求交清相关税费,已经出售的成品油根本没依据找我们补征。”

这种观点得到了张所长的支持,“补税当然只跟购买成品油作为库存的企业相关。”他解释,“按当期生产领用抵扣的规定,除去抵扣的每升0.2元,要补交每升0.8元。”

大兴税务局表示,他们也理解企业的困难,“已将问题反映给北京市国税局,最快两三天内就会有结果。”

记者试图联系政策的制定部门财政部税政司,对此做更准确的界定,但其办公室人士说,税政司近两天正在召开全天会议。截止本报发稿前,记者未能联系到税政司相关人士,也未有解决方案传来。

孙全和说:“现在,我们正在联合更多的企业,找有关部门要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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