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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上书“接力赛”始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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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2009-12-17
胡芳洁

不难理解,为何北大五学者的“上书”获得了如此迅速而重要的反馈。近年来暴露的越来越多的拆迁矛盾和不断的“上书”是一个积累,而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中央政府就表示要修改拆迁条例,甚至一度传出,2008年新修订的条例将推出。

北大五学者从上书,到国务院将修改后的草案文件发放给他们,只相隔短短一周的时间。这一草案文件,显然早在本次上书之前就已制定完毕,只是这次“上书”,刺激了这一草案文件的提前出现并进入小范围的专家论证期。

关于拆迁条例的违宪问题,是如何体现的呢?这与16日的讨论,以及接下来新条例的制定,有重大关联。

暴力抗法问源

“其实拆迁问题的源头,在规划阶段。规划才是最厉害的。”王锡锌说。他表示,整个拆迁程序的设置是这样的:第一步是政府基于规划收回土地,并将土地使用权批准给被拆迁人;第二步是拆迁人实施拆迁;如果出现被拆迁人不愿拆迁,则进入第三步,法院判决,实施强制拆迁。

“政府根据规划回归土地以后,缺乏一个关键环节,即并没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只要进入拆迁阶段,是否应该拆迁,这个问题是不可以被讨论的,这让被拆迁人非常被动。”王锡锌说。

在规划阶段,民众是不知情的,更没有参与规划的讨论。而在这个阶段,本质上已经实现了对房屋的征收,只是没有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

而根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条款规定,对国家有权征收个人房屋的情况都做了相关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和“给予补偿”。

上述三个法律,都明确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才有权利征收个人房屋。这成为现行拆迁条例的致命缺陷。在拆迁中,并没有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目前用作商品房开发的拆迁,都与地产商的商业利益直接挂钩;而征收个人房屋,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运用,只能针对“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北大学者在建言书中也明确表示,补偿是构成征收的条件之一,必须在完成征收、补偿之后,才是拆迁阶段。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就这样,被拆迁人被现行条例装进了一个设定好路径的程序里,不合作的后果就是强制拆迁。“暴力抗法成为最后的救济。”王锡锌说。

11月29日,成都市金牛区用自焚来抵抗拆迁的唐福珍,因医治无效去世。

12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发生一起强制拆迁导致的自焚事件。

而遭强制拆迁的北京五环汽修站,被拆迁人到目前为止没有获得任何赔偿,两名户主还以暴力抗法的名义,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对于唐福珍而言,她的问题仍是待解悬疑,因其住房所在土地均为“集体用地”,那么集体用地上拆迁将如何裁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讨论完之后,是否会涉及“集体土地拆迁”问题?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尚未给出任何消息。

记者向专家提及此问题时,王锡锌说:“目前讨论的条例只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将来更需要一个统一的关于不动产征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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