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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条款仍存争议
在经过多轮的修改之后, 作为《住房保障法》草案最大亮点的“共有产权房”制度,仍存比较大的争议。
共有产权,是指出资的政府和作为保障对象的购房人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从江苏淮安等地方政府的试点来看,这样的住房也可以上市交易,只不过出售后的收益按照政府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在政府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关于政府和个人在经济适用房产权中所占的比例,还在进一步讨论当中。”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说。
“不过,在该法起草过程中,围绕这项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以取代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制度,尚存疑问,最后有可能还是交由地方政府自行选择决定。”王玉国说。
除共有产权之外,当前的草案中,另外一个难题:如何有效监督政府的执行力度,是住房保障法的又一关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洪亮介绍,最新草案已将住房保障体系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之列。“草案中,有条款规定,地方政府已经对住房保障工作,单独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并向人大汇报工作。”
王洪亮介绍,草案还将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土地、资金、运作流程纳入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
此前,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说,住房保障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中还把保障房的建设作为考评、测评政府官员升迁的一个政绩指标,纳入其升迁考核标准。”深圳房地产研究中心王玉国补充说。
不过,有参与者告诉记者,鉴于草案条文十分精简,现有草案只能做原则性的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这些约束地方政府的条文,尚未广泛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估计经过进一步讨论形成更完善的法律条文之后,会向各部委和地方征求意见,组织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座谈会。”《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说,“到时各方意见的争论会比较集中,部分条款可能会再进行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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