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地保证金利息去向调查(1)
胡芳洁 陈文雅
07:01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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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芳洁 陈文雅 3月17日中午,正在接受采访的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收到一条短信,原来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因为推迟土地竞价时间,要补偿开发商竞拍保证金7天的利息损失。华远地产参与了其中3块地的竞价,获得4万多元的利息补偿。

当天下午,老任在他的微博里感叹:“市国土局第一次破天荒地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北京市国土局此次“退息”行为实属意外之举。开发商为获得拍地资格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直以来,这些巨额资金在土地交易中心的账户上滞留而产生的利息,从未公开过。

灰色地带

在延迟“中服”地块出让时间后不久,3月8日,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又发出公告,将原定于当天竞价的6块土地的出让时间,推迟至3月15日。次日,任志强在其微博中抱怨,“北京市已多次中止和变更招标邀约,变相侵吞了开发商缴纳的保证金利息。不知道什么法律能约束政府的这种无公信力的行为。”

3月17日,政府表态将退还开发商7天的保证金利息,任志强认为这和他近日在微博中的言论给政府施加了压力有关。

据悉,华远地产参与了其中3块地的竞拍,尽管一无所获,但累计缴纳保证金6.26亿元,获得国土局7天利息补偿4.452万元。以此计算,市国土局是按照活期存款年利率0.36%,对开发商进行的返还。

从2002年实行土地招拍挂制度以来,国土资源部就规定投标、竞买保证金需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但不计利息。对拍地保证金采用“不计利息返还”的方式,全国各地一直沿用至今。

任志强对这一做法的质疑,早在2008年初就已开始。

2008年1月,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任志强以北京市政协委员的身份,提交了一份提案,即“关于土地招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企业的建议”。在这份提案中,他指出:缴纳保证金并不改变企业对财产拥有的权利和归属,但政府将保证金的利息归己的做法,却改变了保证金的权利归属,将缴纳保证金变成了盈利的方式,违背市场公平原则。但这份提案递交以后,并没有得到答复。

在递交这份提案时,任志强计算了自己的公司在前一年即2007年,因缴纳保证金而导致的利益损失。“2007年一年累计滚存的保证金有30多亿,按企业贷款利率来算,损失了8600多万的利息。”任志强说。

保证金利息的计入,意味着各地政府出让土地的总收入,大于土地出让金总和。这部分额外的收入具体有多少?又将做何用途呢?

保证金利息追问

为此,本报以2009年北京市全年的土地交易为样本,进行了测算。

2009年北京市共出让了243幅土地,本报分别统计了每一幅地块的竞拍人数量,其中有21幅土地因无法获得竞拍人数量,将竞拍人数量设定为3。北京市拍地保证金一般按起始价的10%进行缴纳,由此计算,2009年北京市全年收取的拍地保证金总额为30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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