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地保证金利息去向调查(2)
胡芳洁 陈文雅
07:01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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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的竞价开始时间与成交日之间,一般有15天左右的时间,竞拍人就是在此期间申请竞买资格、缴纳保证金;而根据规定,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退还保证金。任志强根据华远地产的拿地经历推算,正常情况下,拍地保证金的滞留期限长则20天,短则5天。这一数字也在其他房地产公司得到证实。

保守估计保证金的平均滞留期限为7天,按活期存款0.36%的年利率计算,2009年北京市拍地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总额约210万元。

这是最保守的计算方法。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行长对本报表示,如果一个机构账户上经常有巨额资金流动,并且能保持一定的存量,那么这样的大客户,年收益率绝对不会是0.36%。

“我们假设一种情况,一家像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机构,在银行的账户上,资金长年流动,并总是能保持50亿元左右的存量,它肯定不会按活期存款利率把钱白白放在银行里。如果是这样的账户,会有专门的财务公司来管理,而银行方面会有一个团队跟他们去谈,并制定一个总的现金管理方案,其中可能会包括结构性存款等理财性质的产品、协定性的产品等,并制定方案来保证其日常性的现金流动、突发性的现金流动。这样总体来说,年收益率不一定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该行长表示。

现在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25%,如果按这个上限来计算,去年北京市拍地保证金同样按平均滞留7天计算,利息收入则为1320万元。

这笔额外的利息收入,归谁所有,是如何使用的呢?

“保证金利息是不退的。不过这次延期的利息,会按照活期存款利率退给开发商。这是在由于我们的原因而导致延期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场部表示。

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名负责人表示,保证金延期利息可以退给开发商,记者问到以前保证金利息是如何处理的,他表示这个问题需要采访国土资源局。

“这是一个政策解释的问题。”国土资源局新闻部门的一名负责人说,他们会在近日给予答复。截至发稿时,本报还没有收到市国土局的答复。

某市国土局人士对本报表示:土地出让金管理有一个细则,确立收支两条线管理,是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每个地方再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关于保证金利息这块是不是纳入土地出让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体系,细则里没有明确说要纳入,在一些地方的实施细则里面是明确不纳入的。比如某市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保证金的户头各地也不完全一样,我们这里是财政的户头,而北京是储备中心的户头,这样保证金由谁来支配也不一样。”该人士表示。

任志强在其2008年提交的政协提案中建议这样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用银行信誉或票据代替现金支付保证金以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将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利息退还给企业或仍归企业所有,可以通过银行设立投标保证金专项账户的方法技术上解决,也可在招标单位账号上单独核算同步解决。

但这个提案没有得到答复。

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国十九条”,其中规定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底价的20%,较此前保证金一般为底价10%的比例大幅上升。随着保证金缴纳标准的大幅上升,这部分的利息收入将会成倍增长。(本报实习记者赖囝楠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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