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静待国务院审议 修改稿有进有退
贾华杰
2010-12-0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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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贾华杰 新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修改,正等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据本网记者了解,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法规,如无大变故,乐观预计将在年底或者1月份公布。而接下来,全国人大将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对于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的部分,争取做到“同地同权”。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原本预计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要审议条例草案。不过,11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修改”。

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则是常务会议主要任务之一。

据悉,1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国土资源部一位副部长等曾召开小范围闭门会议,谈论即将提交国务院审议的草案。

一位与会者说,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提供了最新修改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总体上讲,有进步也有退步”。

与会者说,修改稿更加明确规定了采取暴力、野蛮拆迁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民事赔偿;刑事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治安管理处罚。

修改稿首次明确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同类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要求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优先考虑被征收人。

修改稿进一步规范了危旧城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界定了回迁的含义。要求地方政府支持优先选择就地回迁,或者临近地段回迁。

此外,为了与制定中的《基本住房保障法》相衔接,国务院法制办试图在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引入地方人大作为新的监督性力量。“修改稿规定,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工作,应当列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根据《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组织法》,这些计划需要县级以上人大的审查和批准。”

与会者说,11月份闭门会上,修改稿仅保留了法院在强制拆迁的最终裁决功能,废除了行政性强拆,维护了形式上的公正性。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并不乐见由法院承担最终裁决的职能,而地方法院对此也持反对意见。

不过,在注重程序意义的律师看来,修改稿最大的遗憾则是,放弃了拆迁过程中的“多数人”票决的制度,“征求意见的第十三条没有了”。

最初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针对这一点,有与会者对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建议,如果地方政府觉得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门槛太高,可以降低点,比如可否改成需2∕3同意,程序性的东西还是需要的。

11月会上,宋大涵问,如果条例现在对社会公布,大家觉得怎么样?一位与会者说,肯定会起争议,对于一些条文还会有不同意见,但公布比藏着好。万一,条例不得不再次征求意见,也不要像这样拖了,应该在一个月内就修改好,然后宣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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