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送配方案 冠豪高新第三大股东递交临时提案
彭友
2011-03-10 08:46
订阅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彭友 日前,冠豪高新在年报中确认送配方案为每10股派送0.3元(含税)现金股利。然而,此举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公司第三大股东向董事会递交了临时提案,要求重新确定送配方案。

3月9日晚间,冠豪高新第三大股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亚实业”)(持有公司19435513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80%),向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请增加冠豪高新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在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2010 年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等二项临时提案。

根据新亚实业递交的《2010 年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其认为2010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应当修改为:拟以2010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本286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2 股,共计5720万股。本次转增后,总股本为34320万股。

根据冠豪高新年报,公司2010年度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22万元,加上年末未分配利润1525万元,减当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311万元、对股东的分配660万元和其他调整1524万元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852万元。

董事会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0年末总股本28600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0.3元(含税)现金股利,合计858万。

一位市场人士指出,由于话语权的大小不同,一般而言,董事会的议案都是由公司大股东方面提出主导,但这样的情形尤其在涉及到各方切身利益的时候,可能会遭致其他中小股东的不满,因此不少股东会选择递交临时议案,以争取自身利益。但总体来讲,这种情况在A股市场还不多见。

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冠豪高新董事会认为,第三大股东新亚实业向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上述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于2011 年3 月21 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
网友昵称:
会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