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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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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絮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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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

什么是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

“集体谈判能力”:取决于结社权,

还是取决于“所有制”?

一些反对地权归农户的朋友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农民无论与官员还是与老板打交道,如果缺乏“集体谈判能力”都会吃亏。这个看法真是对极了!但是他们说“被集体化”能增加农民的谈判能力,却是错得一塌糊涂、错得缺乏常识,其荒谬的程度只能与如下说法相比:据说自由散漫的犹太人是没法与希特勒讨价还价的,因此把犹太人“集中”起来(集中营),为的是增强他们与政府“集体谈判”的能力!

其实这里的简单界分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本质上是个政治概念,它取决于农民有没有自主的结社自由,而完全与什么“所有制”毫无关系。谁都知道当今发达民主国家的农民有多牛:他们是“私有者”,但是他们可以组织农会和亲农社团,支持亲农党派,进行强有力的集体行动,议会中有他们的代表,媒体上有他们的声音,如果需要,他们更可以成千上万地开着拖拉机涌进城里,在都市的大街上发出呐喊,政府与社会都非常重视他们的诉求。与马克思关于“小农是散漫的一口袋土豆”的论断相反,这些年来,发达国家“工会衰落,农会兴盛”是个明显趋势。正是由于美欧各国争相护着各自的农民,遂使“农业保护”问题成了国际 “商战”中最执拗的争论,从“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多次导致谈判失败。显然,只占人口百分之几的“小农”在这些国家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之大,超过他们国家一些人数更多的其他阶层,更远远超过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我国农民!

相反地,斯大林时代的“集体农庄”成员,在统治者面前有一丝一毫的“谈判能力”吗?别说这是“右派”污蔑,请读1956年以后的毛泽东是怎么评价 “特权阶层”控制下的苏联农业的吧!

“农民”与“农场主”:区别在于经营规模,还是在于“国民待遇”?

有人说,西方农民不是农民,是“农场主”,所以他们有集体行动能力,而中国“农民”就没有这种本事,必须由官府“组织”他们。老实说,区分 “农民”(peasants)和“农业者”(farmers,也就是所谓的“农场主”)在中国笔者可能还是最早之一——1980年代笔者就写过这方面的文章。但是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西方绝大多数“农场主”不是雇工的老板,而是类似自耕农的 “家庭农场”或类似佃户的“租地农场”,当然,其经营规模比我们的农民大得多,但比前苏联集体农庄农民的人均耕地规模通常不是更大,而是更小。而日本、韩国等东亚精耕细作区的小农场不但比苏联小得多,比我们的农民也大不了多少,但他们的集体谈判能力却与欧美农民(或“农场主”)差不多。显然,“农民”与“农业者”的区别既不在于经营方式是租佃、雇工还是家庭自耕,也不在于经营规模的大小。区别就在于杜润生杜老说的那个 “国民待遇”问题:“农业者”是有充分权利的自由公民,而“农民”则是没有“国民待遇”的无权者。他们被剥夺了权利,你反过来倒怪他们不是“农场主”,所以不配有权利,这是哪门子歪理?

更重要的是,所谓“集体谈判”,与谁谈?主要就是与各地官府和涉农商家。在今天中国的体制下,政府是“招商引资”的主体,涉农商家与农民打交道也都要取得政府支持,所以归根结底还是与官府。而与官府谈判必须通过官办的“集体”,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靠谈判对手“组织”你去与他谈判,否则免谈,这不干脆就是不许你谈判吗?

所以,如果说你要退回到改革开放以前,重建命令经济下“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人民公社,你就直接说这种体制如何优越得了,至于说到“市场经济中的集体谈判”,那就要清楚:作为谈判对手的“集体”与“一切行动听指挥”的“集体”截然就是相反的东西,两者的区别比两者各自与什么“集体”都没有的“小农”的区别还要大得多!

“集体”与“交易费用”:截然相反的两个极端

老实说,这个道理与其说是“私有化论”者阐述的,毋宁说在反私有化的朋友那里得到了最好的论证。温铁军先生曾指出我国改革前搞的人民公社很有必要,因为它“节省了国家与一个个小农户打交道的交易费用”。但他在另一处关于印度的文章中却说:印度的工会农会很厉害,以至于“政府、企业与工农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太大”,弄得征不成地,修不了高速公路,也吸引不来外资。温先生在此对“交易费用”这个术语的误用(经济学上的“节省交易费用”决不能理解为不许讨价还价)姑且不论,但显然,他非常清楚这两种“集体”间的区别要比两者与“单干户”的区别大得多:人民公社完全、彻底地剥夺了小农的谈判能力,而自主农会作为谈判对手却比一户户的小农难对付得多。人民公社使得农民不仅无法讨价还价,在大饥荒年代甚至连逃荒的可能都被剥夺,在所有粮食都被抢完后只能困在村里活活的就地饿死。而有了结社权的印度农民却成了漫天要价的强硬对手、令“政府、企业”都干瞪眼的“最牛钉子户”。这两者何止天壤之别!

当然,并不是说农民成了“最牛钉子户”就一定是好事。温先生就此批评印度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我也说过,反对地权归农唯一合乎逻辑的理由(注意:“合乎逻辑的理由”未必就是现实中当务之急,也未必就是合乎道德的理由),就是如果农民的地权过于绝对化,是否会过分强化农民的谈判能力。但是温先生应该想好了:他到底是想削弱农民的“谈判能力”呢,还是想强化这种能力?在这种讨论中最好还是不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吧。

之三

现行政治条件下地权归农户的结果会是“权贵私有化”吗?、讨论中有人指出:秦晖过去一直认为在大的体制背景不变的条件下单独推进“产权改革”会导致“权贵私有化”,并因此对国企的产权改革有很多批评,怎么现在在同样背景下又不反对“土地私有化”,而且还批评反对者?

这个问题提得好!

我的确认为,在不民主的条件下处置公共财产,由于公众所有者与官员“看守者”之间缺乏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民主授权-问责关系),容易出现“卖方缺位”下的“看守者交易”。但是在这方面,我国的土地、主要是农村土地与其他资产相比有一个不同,那就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农村土地如今并非由官员经营,而是由农民自己经营的。农民自己就是“看守者”。

对于过去的国营企业和乡镇 “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笔者一直强调处置公共财产应该遵循“群域要民主”的原则,在缺乏公共参与、公共监督、也没有利益相关各方的充分博弈的情况下,公共资产的“看守者交易”往往就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当年如果人民公社也按这种方式搞私有化,把公社变成公社领导人的私人庄园,农民变成打工的,或者干脆被赶走,那农民还不造反了?

幸亏当时农村改革是农民自己搞起来后上面才承认的,农民平分了土地(当然只是“承包”,地权问题遗留至今),打破了“大锅饭”。如今土地是农民各自经营的,并没有“掌勺者”。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这反而成了地权改革比其他公共资产 (包括乡村中除土地以外的其他公产如企业等)的产权改革更为困难之处:土地如今不是由官家经营、而是由农户经营的,于是有些人就绝不允许它私有化!

由官员控制并经营着的公共财产在没有民主的条件下搞私有化,那当然很容易会变成权贵私有化。事实上我们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农村中所谓的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几乎都是给了“看守者”。工人只能“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但这样的私有化不是从来就势如破竹吗?当初反对这样做的不就是我秦晖和很少的几位朋友吗?著名的郎咸平先生对此持异议还是在我之后十年吧?而如今反对地权归农最力的那些朋友当初干什么去了?为什么那时把企业私有化给官员你们不反对,现在把土地私有化给农民(可以“化”给农民的,也就只剩下土地了!),你们就那么反对呢?说穿了,现在土地不是由官员、而是由农户“看守”的,“看守者私有化”也化不到官员手里,私有化了他们搞“圈地”反而不方便了——这才是地权归农的阻力如此之大的真正原因吧?请问如今绝大多数乡村中那些土地以外的公共资产,包括曾经风光无限的“乡镇企业”,现在还有剩下的吗?能够不明不白地 “化”到权势者手里的,早就“化”光了。只剩下由农民“看守”的土地,他们一时“化”不掉,就坚决不 “化”给农民,宁可留着以后再“圈”!可以黑箱操作的私有化,都已经搞了,而最可能正大光明公平合理的私有化,却坚决不搞,这叫什么道理?

有人说,地权改革非常复杂,因此不可行。“土地如何私有化,我无法想象。”他还举例说:地权应该“化”给谁,按什么历史时段划线?是化给现在的承包者,化给集体化前的所有者,还是化给土改前的主人?

但像这种问题,任何稍有历史的公产不是都存在吗?工厂的私有化难道没有这种问题?为什么那种私有化就可以势如破竹?其实就是当初土地“承包权”的分配不也可以这样提问吗?这块地凭什么是你承包,而不是我承包?但农民是有智慧的,乡土是有习俗的,当然政府也可以出台必要的规定。学者关在房子里“无法想象”的事,农民可以做到,农村改革中这样的事例有多少!

我当然不认为地权改革是一桩简单、容易的事,但如果排除既得利益的阻碍,仅从技术角度看,地权改革并不比其他产权改革复杂。本来,土地的分配是各种财产分配中最容易达到公平的一种。它不像股市那样百姓看不懂,容易被操控,被下套,也不像企业那样涉及无形资产、隐形负担、债权债务、评估价与变现价之差异这类算不清楚的糊涂帐。正如当年费孝通先生所说:土地明摆在光天化日之下,既难于隐藏、私吞,又易于分割、分配——不仅自然形态的土地易于分割,土地权利的分割(如明清时期的“田底”、“田面”)也相对简单。历史上的“计口授田”屡有先例。当年的激进土改,虽然在是否该剥夺地主的问题上有强烈的争议,但在土地分配环节上没有多少质疑。东欧对国有企业搞“一人一份”的证券私有化,引起不少争论,但我们在“大包干”改革中“一人一份”地分配责任田,并没有招致多少纠纷。……如果连这样的产权改革你都“无法想象”,请问你还能想象什么样的改革呢?

必须指出:农民是土地“看守者”的这种状况目前正在逐渐改变。在“极小农”缺乏竞争力、而“土地私有化”又不能搞的情况下,有人想用“圈地”的办法推行“规模经营”,有人提出应该把土地重新交由“集体”经营,还有人主张让“村官买卖村地”、使“集体土地”(而不是农户的土地)入市交易。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意味着把土地变成过去的“乡镇企业”那样由官员、而不是由农民“看守”的财产。而过去的乡镇企业的结局,大家都看到了:在市场经济下到一定时期它们还是都私有化了,只是,那时就真正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大行其道的时候。反对地权归农的朋友,你们是不是希望看到那一天呢?

换言之,正是为了避免“现行政治条件下地权改革的结果造成 ‘权贵私有化’”,我们才要呼吁地权尽早归农。而在“被集体化”问题并未解决、农民还缺乏自组织的情况下首先是要 “地权归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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