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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金禁入市场管理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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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14

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成为了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进入90年代中期,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发布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

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了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

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

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2006年底,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严禁信贷资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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