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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措施根治探矿权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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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14

经济观察网讯 “随着矿业快速发展,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抢登探矿权的新一轮‘跑马圈地’,‘圈而不探’、‘囤积矿权’和‘倒卖矿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韦江宏说, “国家应治理和规范探矿行为,清理前期形成的大量闲置探矿权,促使投资探矿者加快探矿步伐。”

据韦江宏代表介绍,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制定的,相关规定已表现出与目前矿业发展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不适应。由于新设探矿权成本很低,于是出现了一批不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人,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探矿权、囤积探矿权 ,伺机高价出售。而许多真正要投资探矿权的企业却难以得到优质矿权,只能通过高价购买,大大增加了前期的“灰色成本”,使后续的探矿活动难以为继。

近年来,各地相继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如提高探矿权申请的准入门槛,或者借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办法采取招拍挂有偿出让等。但这些措施只是增加了新申请探矿权的难度和成本,却没有解决“圈而不探”和囤积、倒卖矿权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正常的探矿活动作为有益于国家和经济发展的风险投资,应该得到鼓励支持而不是限制。

韦江宏代表建议,国家应制定可操作的措施,清理前期形成的大量闲置探矿权,促使投资探矿者加快探矿步伐。提高探矿权申请门槛,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以及资金实力来制定标准,作为获得探矿权的必要条件;对探矿权的面积作出最高限额,并设立探矿权期限;用经济杠杆来增加探矿权维护费用,限制盲目占地和圈地。

(来源 新华网 记者 王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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