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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杨超:农民工养老保险低参保、高退保亟待完善

    
作者:欧阳晓红
发布日期:2008-03-05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欧阳晓红 “建立灵活参保机制,进一步完善缴费和账户制度,扩大宣传和监督力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董事长杨超在提案中呼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不统一,地方差距大;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是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杨超在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而具有地区特色的独立型、综合型、纳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差别较大。还有一些地区没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此外,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只有15%,而平均退保率达到40%。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高、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困难、累计缴费15年门槛难以逾越、地方政府不愿增加支出、企业不愿意为农民工缴费等。

而事实上,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城镇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杨超在提案中表示,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客观需要;且有利于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杨超在提案中建议,需建立灵活参保机制。一共有五点。如,一是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继续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部分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三是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四是回农村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五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管理运营。

杨超建议,需进一步完善缴费和账户制度。如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以及建立账户转移机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能够跨区转移和流动,实现账随人走;再者是实现完全积累,企业缴纳和民工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全部记入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实行低进低出政策,农民工缴费比例要低,一般个人缴纳以工资的5%-10%、企业缴纳以10%-20%比较合适,多缴多得;以及统一养老金领取制度等,像农民工领取养老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能提前支取,也不能退保;参保农民工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由其配偶等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积累用完后,停止养老金支付,转入农村低保。“还应加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信息集中管理”杨超在提案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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