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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提出出台《互联网互联互通法》的提案

    
作者:民建中央IT小组
发布日期:2008-03-14

经济观察网讯  自上世纪末互联网在我国开始建设以来,发展速度迅猛,2007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显示中国网民已经达到2.1亿,仅次于美国2.15亿排名世界第二。互联网建设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部分,国家在《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中确立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服务业的创新和升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

然而数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应用和内容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各条互联网骨干网之间却形成了分封割据的局面。特别是自2001年底中国电信分拆以来,原本完整统一的中国公用互联网骨干网(ChinaNet)更是被人为地截成了南、北两大部分,分别归属于今天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 通,中国北方和中国南方之间的数据传输速度大幅降低!与此同时,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70%的移动电话用户通过手机上网,移动运营商也正在大力兴建属于自己的移动数据骨干网和数据中心,为数亿移动互联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另外,一系列二、三线互联网基础运营商也拥有各自的骨干数据网络,如依托于铁路网的铁通、卫星信号的卫通、大学校园、科研单位的赛尔网络以及电力网的中电飞华等等。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这些新建的骨干网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骨干网之间在互联互通上亦产生了人为的瓶颈,犹如数条高速公路网之间由县级公路串联在一起一样。这一问题已成为中国互联网未来发展中最主要的障碍。

互联网互联互通障碍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为铺设骨干网并保持骨干网畅通,各互联网运营商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现象严重;

2/ 由于网上应用、网上内容与上网者的接入点经常不在同一骨干网上,导致网速缓慢,用户大量时间浪费,众多宽带应用在客户端难以运行;

3/ 为了确保被访问速度流畅,大量企业网站、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应用提供商不得不在各运营商的骨干网上进行数据备份,建立镜像网站,造成巨额投资浪费,并导致在宽带应用上的研发投入明显不足,宽带内容和宽带应用落后;

4/ 严重影响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拥有最多用户群的移动运营商的骨干网上缺乏3G或宽带移动互联网赖以生存的内容与应用,移动互联网用户所享受的理论速度虽快但实际访问速度仍然很慢,导致我国已经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2-3年的3G内容和3G应用方面的研发将继续落后;

5/ 小运营商难以借助大运营商的骨干网拓展业务,大者恒 大,小者永远处于弱势,真正意义的良性市场竞争并没有发生,相反恶性竞争引发的恶性事件频发。

虽然我国已经有很多关于电信业互联互通的立法,如2000年的《电信条例》,2001年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即信产部)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规、甚至《电信法》草案所针对的互联互通问题主要还是针对传统电话通信领域的,并非能对互联网领域的数据通信业务起到实际效果,毕竟互联网络的互联互通与电话网络的互联互通不完全是同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有如下五点建议:

1/ 尽快出台《互联网互联互通法》,或在正在酝酿的《电信法》中加入互联网互联互通的部分,切实保障各运营商骨干网之间的数据信息传输通畅。

2/ 通过国家法律明确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基本原则,包括对网间直接互联的鼓励原则、设备共享原则、对设备功能变更的限制原则,特别是网间结算标准的制定原则,要在考虑到主导运营商的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到对新兴运营商的扶持,使互联互通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系上。

3/ 通过国家法律加重对违反互联网互联互通原则或规范的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并直接规定刑事责任,实行法人与自然人的两罚制。

4/ 通过国家法律设置一个互联网互联互通规范的制定机构 — “互联网互联互通工作委员会”,该机构最好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组织,比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由政府授权并指导,各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用户和电信研究机构的的代表,负责根据技术的更新、应用的发展、市场的变化每两年修订一次现行的互联互通规范标准和网间结算标准。该机构应直辖一个举报中心,面向运营商和用户受理互联互通方面的举报,并将有效举报移交给监管部门处理。同时该机构还应负责向互联互通的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提供对互联互通规范与网间结算标准的进一步解释。

5/ 通过国家法律指定互联网互联互通问题的政府监管部门,授权该部门监测权、认证权和处罚权。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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