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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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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防止“牢头狱霸”须让阳光照进监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说,“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姜先生还说,“躲猫猫”事件最后解决得不错。

确实是难。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出过《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可惜的是,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关于“牢头狱霸”打死、打伤在押人员的事件还是不时见诸报端。

常识告诉我们,在一个总是声称要保密的地方,见诸报端的坏事往往只是实际发生的一小部分。

秦晖先生在《监狱寓言与其他》中介绍过一则监狱寓言:“世界上最高尚的地方在哪里?——在监狱。牢门一关,那里的罪案发生率为零,而且所有的人都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地干活儿。世界上最堕落的地方在哪里?——在监狱。牢门一开,那里的人犯罪率为百分之百,而且所有的人都在胡作非为、弱肉强食。”(假定监狱里关的是故意犯罪的普通刑事犯,并且没有冤假错案)

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收容教养所都是些戒备森严的地方,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在押人员每天24小时处于监控录像的监视之下,他们可能取得的暴力工具和看守人员所掌握的暴力工具又完全不成比例。

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都经常处于失控状态,那么政府对于流窜在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岂非更束手无策?所以“牢头狱霸”的产生不可能是监管失控的结果。

因此“牢头狱霸”作恶的问题本质上不是“牢头狱霸”的问题,而是对警察权的控制问题。

既然如此,仅仅靠加强对监所的检察监督能解决“牢头狱霸”作恶的问题吗?在押人员的眼中,检察官是准备起诉或已经起诉他们的机关的成员,和抓捕他们的警察是分工协作的关系,同属控方。在押人员怎么能相信检察官跟监管当局不是一伙?

另一方面,监所检察官要为了阶下囚的委屈而得罪监所警察,肯定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如果监所检察官反过来跟监管当局合作,则“柳暗花明又一村”,立即摆脱了尴尬,即使不参与分肥,起码落个省心。那么谁来监督监所检察官呢?

要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防止“牢头狱霸”的产生,必须让阳光照进监所。让阳光照进监所的办法有二:第一,保障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请律师的权利,嫌疑人见律师以前的供述无效,监所当局阻止律师会见同样导致嫌疑人的供述无效;第二,保障新闻记者对监所当局和嫌疑犯、罪犯采访的权利,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姜建初先生在接受采访中两次提到对看守所里嫌疑犯的侦查不同于审判,有“保密性”。对此我有两个疑问:第一,既然把人都抓起来了,难道基本证据还没拿到手?就不怕抓错了么?捕人,应该是侦查阶段告一段落了吧?再说犯罪嫌疑人能泄漏侦查秘密么?第二,监所当局和侦查人员不是同一批人吧?监所本身不负侦查任务吧? (文章来源:09年3月9日《新快报》)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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