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阴霾不除,法治只是奢谈
导语:某种程度上讲,刑讯逼供离我们有多近,法治就离我们有多远!

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刑讯逼供的问题再次引发公众的关注。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新京报》6月13日)

善良的人们都不会忘记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给全社会带来的震动。一个无辜的公民,在严刑拷打之下,承认了莫须有的杀人事实,蒙冤入狱,最后,居然要“死人复活”来为自己洗冤。这样血淋淋的事实,让人们对于刑讯逼供有了一个直观的了解。然而,事情并没有完,某些执法人员似乎执意要挑战公众容忍的底线。就在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年后,湖北利川市又发生了利川市都亭办事处主任冉建新非正常死亡事件,再次让人领会到刑讯逼供的血腥。

虽然,此案的最终处理结论没有出来,但是,“死者七窍流血、全身淤血、多处外伤、背部还有多处被烧烫伤痕,其状惨不忍睹”,以及巴东县检察院检察长郑雪松辞职,反贪局长曾正平停职,该院两名办案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拘等信息,很明显地表明,有关人员涉嫌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再次被架上公众舆论中拷问,再次成为刑诉法修改中的关注的焦点,就不难理解了。

为什么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有人认为,原因就在于,刑讯逼供会办出冤假错案,会损害我们的发现案件真相和办案效率。正如钱钟书在《管锥编》里引用的罗马名言所云:“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确实,刑讯逼供之下会办出冤假错案是不争的事实,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无比雄辨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我们不能完全从办案效率上考虑这一点,如果单纯追求办案效率上讲,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刑讯逼供案件,在刑讯逼供之下,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都是真实的,刑讯逼供加快了办案效率。

刑讯逼供真正的危害在于,它是严重地践踏了法治,蹂躏了人的尊严,是野蛮暴力演示和文明倒退的体现。法治国家要求法律能保障每一个公民免受他人的无端伤害,但是,法治首先要保障公民不受到来自政府本身和公权的伤害。因为,公权对于公民个体的伤害是无与伦比,是能彻底地消灭公民的“法律安全”,而每个公民的“法律安全”是公民安身立命所在。也许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能办出99%的真案,但只要办出1%的错案,对于这个错案之下的公民就是100%,而且,相对普通犯罪而言,这个来自公权的伤害是特别可怕的和致命的。更重要的是,如果允许刑讯逼供,所以的公民都会成为潜在的受害者,因为公权可能怀疑每一个他所不喜欢的公民,进而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搞出冤案,最终公民的权利随时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法治就荡然无存。

即便是对于一个真正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治也不允许公权对他刑讯逼供。因为,法律虽然要惩处一个人的犯罪行为,但仍然要尊重他的人格尊严和他的合法权利。只有法律是公平对待每一个公民,包括犯罪人,人们才会觉得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是美好的,才会从内心拥有这样一个社会。如果法律放纵公权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人们看到暴力和野蛮的肆虐,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保障,这样的社会也不会让人去拥护。

所以,今天,在一系列重大的刑讯逼供事件发生后,我们重提遏制刑讯逼供更显得非常急迫。如果我们社会刑讯逼供还是如瘟疫一样无法遏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坐而论道谈法治呢?某种程度上讲,刑讯逼供离我们有多近,法治就离我们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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