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相互制约才能真正避免刑讯逼供
导语:要想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不能指望司法解释不痛不痒的规定,而是要彻底变换司法思维,真正落实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司法机制,并从实践层面坚决贯彻人权保护原则。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最近有一篇文章谈到青岛著名的“聂磊黑社会”案件,文章说,多名被告人都在法庭上声称曾遭到不让睡觉等折磨手段,但法官从来都不对此认真调查。有人挖掘过去的资料发现,早在2011年对该案的侦查和审判阶段,青岛方面为了达到比较好的所谓“打黑”效果,还派出队伍到重庆取经。重庆的经验是什么?结合现在被大量披露的内幕来看,无非就是预设立场、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这些内幕,让各界震惊,也让全社会担忧。

让人略感兴奋的是,最高法院近日出台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这部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同步施行,它涉及到刑事诉讼的诸多领域,比如刑讯逼供的标准问题、死刑的执行细节问题等。从字面上看,这次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刑讯逼供的概念和范畴,《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用这种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和口供,不应被采纳。

笔者注意到,该解释出台后,法律圈和舆论界的很多人都发出赞叹,有的人表扬最高法的规定以人为本,有的认为它技术性强,具有很好的操作性,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不过在我看来,这样的赞许也许应该更慎重。

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一部法律在操作层面所作的细化规定以及对法律规定不明在实践中产生疑问的地方给予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的具体明确规定。据此可知,刚刚修改过的刑诉法尚未施行,最高法就立即出台司法解释,这只能表明最高法已经不是在行使原初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权,而是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抢夺立法权。这样的僭越,正是当前中国推进法治过程中的一大弊端。

在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公检法的流水式配合作业,常常把被告人的正当利益与合理诉求踩在脚下,以至于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常被限制乃至剥夺,中肯意见也很难被采纳;二是贯彻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人权保护问题,比如滥捕滥诉、刑讯逼供等。而从近期的舆论态势来看,有关刑讯逼供的话题还是热点问题,有关重庆打黑过程中被揭露出的种种丑闻,算是一次集中展现。

稍有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过去几年来,虽然审讯者大幅度减少了对受审者的肉体殴打,但诸如连续审讯、恐吓、威胁等精神折磨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一个典型的现象是,现在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遭受过连续审讯。而长时间不让睡觉,其实有着比肉体殴打更好的折磨效果和逼供效果,业界将此称为高效的“软逼供”。

最高法院将精神折磨明确界定为逼供范围,是否有利于减少这类逼供现象?笔者对此并不乐观,甚至可以说,哪怕再出台千百条解释,只要刑讯逼供的观念土壤和制度土壤没有消除,也难遏制这类“软逼供”。

其实,在这次司法解释之前,我国的法律已经明确禁止逼供和诱供,所谓“逼”,就是指被审讯者不愿意交代时,强迫他交代,不管用什么方法逼迫,都构成“逼供”;所谓“诱”,就是指被审讯者不愿意交代时,采取利诱或者其他引诱方式,骗取其交代。从肉体的痛苦程度和精神的强制程度来看,诱供显然低于逼供。既然连诱供都禁止,各类肉体的或精神的逼供,当属法中应有之义。

连续审讯等手段属于“逼供”范畴,这其实是一个常识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模糊地带问题,对此,任何有生活常识的人都会理解。为什么这类常识问题还要放到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来规定,表面看是因为实践中规定不明,导致法官无法判定,实质看,还是公检法在逼供问题上倾向于尽可能照顾审讯者的立场而牺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最近我们看到,重庆打黑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大量问题,有一个通病,就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肉体和精神折磨相结合的办法。这些问题,律师在庭审中都提过,但法院不仅不予调查和认定,更多的时候甚至干脆禁止律师提及这样的事情。

为什么中国的刑讯逼供多年不断,并且随着社会新形势和技术新进步而不断翻新花样变换手段?这里的根本问题有两个: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主观上基于“专政思维”而预设一致的立场,并且基于这种立场而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成敌人,在这种思维引导下,将逼取口供、争取破案视为正当行为;二是法律现有的规定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几近失效,一个最典型的现象就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当比照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从重处罚,而普通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通常都面临死刑处罚,可一旦真的发生逼供致死,那些逼供者得到的处罚往往是缓刑或者轻刑。这种有法不依的局面,直接对审讯者形成了纵容和鼓励。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想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不能指望司法解释不痛不痒的规定,而是要彻底变换司法思维,真正落实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的司法机制,并从实践层面坚决贯彻人权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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