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为“被精神病”的违法行为负责
导语:既然无法事前预防,就需要更严厉的事后惩戒,对刻意触犯法律的个人和机构加以惩戒。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盛超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第六章 法律责任”当中有条款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舆论解读为是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而出台的,迅速引起人们的关注。

所谓“被精神病”,实际就是指健康的人被以患有精神病为由送进精神病院关押,被限制人身和通信自由,除非妥协就范,否则很难“被治愈”出院。从媒体曾披露出的多起此类事件来看,这种行为往往可以打着治疗或者对社会治安存在潜在威胁的名义,规避开所有司法程序,长期剥夺公民合法权利且不受法律制裁。

此次《草案》中明文将“被精神病”的行为定为违法,并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这个条款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此前的法律在这方面存在漏洞,有必要进行弥补和修改;二、有很多人钻了这个漏洞,使“被精神病”成为一种各地频发的社会现象,所以才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法,规定社会行为准则。

其实,“被精神病”这个词的出现时间并不长久,但它却伴随着例如“湖北十堰彭宝泉因拍摄上访照片被派出所送精神病院事件”、“湖北省竹溪县郭元荣被当地警方送进精神病院14年”、“武汉徐武被精神病案”等一系列事件而迅速为人们所熟知。

上述“被精神病”者有着共同的特征,就是针对自身权益被当权者侵害,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情况。而当权者为了掩盖自身的恶性,或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的稳定,便运用手中的权力将投诉者冠以“神经病”之名加以迫害。

也就是说,被认定为“神经病”的这些人并不是因为医学的原因,仅仅是出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为他们手中的权力,个人意志又扩大成为政府部门的意志加以执行,精神病医院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予以配合。当权者、公安部门和精神病院构成了“被精神病”行为的共同制造者。

“被神经病”的可怕之处也正在于此:遵循当权者意志,由权力机关执行,专业医疗机构配合,不需要司法程序却能起到只有司法判决才能产生的效果——剥夺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它成了法外之法,公民对之恐惧,而当权者则使其成为对待异见者的法宝。从这点来讲,《草案》将其定义为违法行为非常必要。

不过,即便《草案》最终定稿出台,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遏制“被精神病”行为,我们依然持审慎乐观态度。应该说《草案》在预防“被精神病”方面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应如何操作。这些特殊情况一方面是客观存在的,另一方面也为“被精神病”情况的出现留下了缺口。如果当地的医疗、司法部门依然按照当权者的意志行事,法律的落实情况还是会大打折扣。

既然无法事前预防,就需要更严厉的事后惩戒,对刻意触犯法律的个人和机构加以惩戒。但《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表达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什么法没有明确说明。尤其当一个地方政府以维稳的名义对个人实施“被精神病”时,责任方又该如何认定?政府、医院和公安等部门又该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身心俱损的受害人,是否也应按照法律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和医疗赔偿?我们期待法案正式出台时,对这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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