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缘何引发恐慌
导语:网民之所以对“新解释”过度解读甚至误读,与其说是对“新法”的焦虑,倒不如说是对生活本身的焦虑。

经济观察报 王琳/文 8月12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开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份“新解释”已在8月13日正式生效,由此引发舆论热议。

各种纷扰的观点,综合起来也无非两大类,挺派拍手称好,弹派摇头叹息。争议最大的,当在这两条,一是“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二是“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有观点认为,“新解释”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它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是男人的“福音”,是丈母娘的“噩梦”;也有观点认为,“鼓励AA制”的“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对于女生而言,选有房的“富二代”还不如选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如果我们回归“新解释”的解释属性,将会发现,上述争议双方其实都打错了“靶子”。那些认为“新解释”保护了男性的观点,本就涉嫌性别歧视。因为“新解释”对所有权人不分男女,都是平等保护。总不能对那些父母给女儿买房的个案视而不见吧。

有人会说,给女儿买房的毕竟不多,不太正常。事实上,父母给子女买房本就不正常。这其实是严重的社会病,这种社会病既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所造成,也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能够解决得了。在财产归属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只能立足于公平原则,做好善后。

其实,司法解释并不是要创设新法,而只是对现有法律的释义。“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婚姻法》已经明确了“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更是具体规定了“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四种情形。

简言之,在现行婚姻法上和既往的司法解释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是一直沿袭的陈规。网民之所以对“新解释”过度解读甚至误读,与其说是对“新法”的焦虑,倒不如说是对生活本身的焦虑。

即便认为“新解释”对女性不利,那也只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女性“不利”,而且还是在双方对财产无约定的情况下。婚姻法倡导男女双方的人格独立,并明确各类复杂的财产归属,这是立法的任务。但这种法律规定对社会现实的约束其实有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不会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即便闹离婚,也是协议离婚居多;即便闹到了法院,在财产分配上也得遵循一个基本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只是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提出一个解决方案。

正因为此,“新解释”对于年轻人择偶观念的改变可能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在这个物质至上、爱情溃败的转型时代,尤其是在这个房价高企的时代,仍会有不少年轻人从“有房”开始去挑选对象。

类似财产归属,无论是家庭生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事先约定清楚都是理性选择。如果“新解释”能成功引导人们更多地选择婚前财产约定,那就是成功的。从立法的层面上讲,强调个体独立和权利意识,明晰财产归属避免可能的纠纷,当为不二之选。至于“引导正确的婚姻观”以及类似“均贫富”这样宏大的任务,那显然是“新解释”不能承担之重。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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