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是可爱的
一位朋友借到一本旧书,书很破,尘封已久,无人过问,但是对这位朋友,恰好是多年寻觅的书。借期已到,忽然朋友说,书不还了,即使十倍的赔偿,也值!纯粹算经济账,朋友说的对,从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图书定价极低。假如有新版,十倍的赔率,也不抵新版的定价。
但是,对图书馆的书,能这样算计得失利弊吗?
不能!当时我毫不犹豫反对。现在,当我知道了图书馆自由精神之后,更要重申:不能,因为图书馆是可爱的,一定要加倍爱护它。
第一,图书馆站在公众立场,中立的为所有民众提供服务,面对政治、党派、宗教、出身等等严重的社会力量的制约,依然要保持自身的“公器”精神,那么,我们怎么能因为个人的方便,个人的得失而破坏图书馆的藏书呢?
第二,图书馆收集图书的原则是全面,不分贵贱,不论时尚。而任何个人图书收藏都是有限的,而且,任何个人图书收藏都有权利拒绝他人使用。图书馆则相反,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按自己的原则收集保存图书并向所有公众或某一部分公众开放,这样的话,对于任何类型的藏书家来说,图书馆都是不可替代的。
第三,每一本图书都有确定的版本。如果某一本图书遗失了,即使有可能迅速补上新版,但是编辑版本不同,印刷版次不同,从文献学的角度看,旧书和新书,则是完全不同的两本书。除了版本,还有手迹。关于后一情况,需要说明,图书馆最反对借阅者在图书馆藏书上刻、画、书、写,这是任何读者应该严守的。不过,有些图书,图书馆收集来的时候,就已经有手迹了。比如,原为私人收藏的图书,常常有收藏者的痕迹。这个痕迹很重要。甚至还会追索出一段历史,一段学术,一段奇闻。
图书馆总是有“密室”的
图书馆总有一部分或总有大部分“密室”。
意大利教授作家艾柯《玫瑰之名》中那间古老修道院密室是一间隐藏了无数的“惊心动魄”的密室。而最大的惊心动魄,不过是亚里士多德半部《诗学》。艾柯小说中,这半部《诗学》因为谈了喜剧,便被整个基督教界视为洪水猛兽。结果惹来一连串谋杀。
2006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土耳其作家写《我的名字叫红》也用一桩谋杀画家的案件牵连到土耳其伊斯坦布尔苏丹图书馆密室里面,把15世纪土耳其细密画家的种种秘密揭示出来。
这些小说所刻画的图书馆密室,都有重重叠叠的保密机关,而我说的图书馆密室不是如此玄妙的暗室,而是普普通通的书库。我要说,图书馆的书库无论怎样开放,书库里面,仍然有无数的“密室”。
现代图书馆,大部分书架按学科分类法分类。如此,每一种类别的书架上,都有新书旧书,都有借阅率高的书和尘封不动的书。我说的“密室”,就是想说说这些尘封不动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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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每一本尘封的书都可能是一个“密室”。比如,中国图书分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占统治地位的特点。哲学排列为“A”,而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排列为首。每一个像点样子的图书馆,大概都有马恩全集,但是,近些年,渐渐这地方也几乎成了密室。谁知道马恩全集的编辑过程呢?谁知道恰恰在编辑这套全集的时候,编辑队伍中出现了一批“新马克思主义”者呢?谁知道在这个全集里面,有恩格斯年轻时候写的情诗,而在诗里又保存着恩格斯哪些生命之谜呢?谁还关注马克思《资本论》最后稿本的修改过程呢?谁还想知道《共产党宣言》每一处修改之时背后的争论呢?
80后、90后的中国新生代以及更新的新生代,说不定有哪一个偶然发现了这个密室,于是也会出现一个“新马”呢。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思想的革命往往是从这些“密室”开始,比如欧洲文艺复兴。
如果图书馆放弃了自己的收集图书的原则,只保留借阅率高的书,而随意把借阅率低的书处理掉,对于人类思想发展来说都是极其痛苦的“惨案”。“图书馆宪章”精神既然说到不受任何外来思想影响而损害图书馆资料,那么,一个信守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决不会处理旧书。有些图书在图书馆里尘封了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终于,尘封的书籍,每一本都成为密室。
1986年,我听到我所工作的大学图书馆处理旧图书的消息已经很晚了,赶到现场,图书狼藉,按当时的观念来说,我的第一个感觉是“好书已经被别人挑走了”,但是,弯腰翻阅一下乱书堆中的图书,我就悔恨自己钱带少了。尽管处理图书的价钱低到了“等于不要钱”。但是,我看中的书,我狂喜的书“俯拾即是”,如果我有钱,所有地下摊开的文科的书籍,我都想买下,因为这些图书,每一本都在向我展示着一间间尘封的密室。
比如,其中一本是1910年俄文版托尔斯泰全集中的戏剧集,当时来不及细看,就抢到手里,我说抢,是说我当时的心态,事实上没有人和我抢。买到手里回去翻看,惊呼,此版书的编辑者前言竟是著名的巴赫金所写。但是,那个时候,中国知道巴赫金的人并不多,而且知道巴赫金在1910年就已经参与这样的事件,并写出了赞扬托尔斯泰的文章的人更没有了,大家全都认定巴赫金只喜欢“复调”的“对话”的陀思妥耶夫斯基,而极其反感“独白的”托尔斯泰。这个前言却是另一种态度。如此,这个版本在俄国恐怕也是“珍贵”密室了。
还有,民国初年,著名的“八千麻袋事件”,便是从密室到非密室然后又到密室的。
“八千麻袋”里装的是清朝内阁大库所存的档案。1909年,内阁大库要修缮,这批档案被移出准备焚烧。罗振玉得知消息,请张之洞上奏罢焚,北洋政府成立后,这批文件归教育部。1921年,教育部以经费困难为由,将大部分档案卖给北京同懋增纸店,作为造纸原料。1922年,罗振玉在市场上看见部分档案,出钱买下,雇人整理,编印《史料丛刊初编》10册。1924年,罗振玉又将大部分档案,卖给清朝遗老李盛铎。李某人将其中6万件文件送给伪满皇帝溥仪,其余又转卖给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在台湾)。后者整理之后出版了《史料丛刊》和《明清史料》多种,成为“镇所之宝”之一。
以上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说法。八千麻袋里的明清档案,就这样转来转去,当然不在密室,但是其中每一件档案都可能涉及一个秘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秘密就成为一个尘封的“密室”。
就连“八千麻袋”现在也已经成为“密室”了,一部分从北京到南京,又迁到台湾。另有一部分,据1981年版鲁迅全集注释者说,1927年9月罗振玉把档案卖给了日本人松崎(鲁迅全集·第三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567-568页)。
一批文件,好几种说法。这密室可真够玄妙了。
鲁迅在1927年12月24日写《谈所谓“大内档案”》(初发表于1928年1月28日《语丝》周刊第四卷第七期,后收入《而已集》),作为当事人,说出了许多细节,不能不让人相信:这批文物最初堆在孔庙的敬一亭,经过许多“整理”,后来移到午门。鲁迅就是被派去整理的“小部员”之一。但见午门楼上“一大群破纸寂寞地铺在地面上,时有一二工役,手执长木棍,搅着,拾取些黄绫表签和他们所要的东西”。可见罗振玉买来又卖出的东西,已经是工役们“长棍”搅过之后的东西了。而鲁迅亲眼目睹,在工役们“搅”过之前,各位经手的管理者更是趁机“搅”一把。凡是鲁迅这些小部员们“捡起放在桌子上的”,总长次长们“总要拿进去,说是看看。等到送还的时候,往往比原来要少一点,上帝在上,那倒是真的”。“中国公众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它便将东西偷完。而其实也并不单是对于书籍和古董。”
图书馆呀,图书馆,真是其任也重,其路也长矣!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LibraryBilofRights1996
图书馆权利法案1996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ffirms that all libraries are forums for information and ideas, and that the following basic policies should guide their services. 美国图书馆学会确认所有的图书馆都是信息及思想的公众场所,并确认在其服务中遵行以下基本原则。I. Books and other library re-sources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in-terest, inform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all people of the community the li-brary serv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excluded because of the origin, back-ground, or views of those contributing to their creation. I.图书与其它图书馆资源应满足该图书馆服务的社区所有民众的兴趣、信息、启蒙之需求。图书馆不能因作者的出身、背景、观点而将其创造的材料排除在外。II. Libraries should provid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presenting all points of view on current and histori-cal issu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proscribed or removed because of partisan or doctrinal disapproval. II.图书馆应提供当前或过去发行的指向各种见解的材料与信息。材料不应由于党派意识或教义否定,而遭到禁制或移除。III. Libraries should challenge cen-sorship in the fulfillment of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enlightenment. III.为了履行提供信息及启蒙的责任,图书馆应该拒绝检察制度。
IV. Libraries should cooperate with all persons and groups concerned with resisting abridgment of free ex-pression and free access to ideas. IV.图书馆应与相关人士及团体合作,关注并抵抗那些剥夺自由表达思想,自由走向思想的行为。V. A person’s right to use a li-brary should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ecause of origin, age, back-ground, or views. V.人有公平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出身、年龄、背景或观点等原因而遭到否定或剥夺。
VI. Libraries which make exhibit spaces and meeting rooms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y serve should make such facilities available on an equi-table basis, regardless of the beliefs or affiliations of individuals or groups re-questing their use. VI.图书馆备有的供民众使用展览空间及会议室,应排除使用者或团体的信仰或关系的影响,在平等的基础上提供使用的机会。
Adopted June 19, 1939, by the ALA Council. amended October 14, 1944; June 18, 1948; February 2, 1961; June 27, 1967; January 23, 1980; inclusion of “age”reaffirmed January 23, 1996. 美国图书馆协会理事会1939年6月19日通过。1944年10月14日,1948年6月18日,1961年2月2日,1967年6月27日,1980年1月23日修订。1996年1月23日重申包括“年龄”在内的条款。
(以上资料见美国图书馆协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