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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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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税收制度

印度拥有非常健全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的职权有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主要征收所得税(农业所得税除外,该税种由邦政府征收)、关税、中央消费税及服务税等。

邦政府主要征收增值税(未实施增值税的邦为销售税)、印花税、邦消费税、土地收入税及职业税等。地方政府机关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财产税、入市税,以及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税等。

过去10到15年间,印度税收制度经历了巨大改革。通过改革,税率更加合理,税收法规更加简化,方便了征税和法规的执行。目前,印度税收制度合理化的进程方兴未艾。

从2005年4月1日起,大部分印度邦政府都以增值税代替了销售税。

中央政府征收税种

直接税收

• 公司税

• 资本利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税收减让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间接税收

• 消费税

• 关税

• 服务税

• 证券交易税

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征收税种

• 销售税/增值税

• 其他税种

 

直接税收

公司税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印度本地公司需就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有来源的收入缴纳税收。非印度本地公司需就其与印度有关的业务或其他来源于印度的收入缴纳税收。如果一家公司成立于印度或其整个管理部门均位于印度,那么该公司将被视为印度本地公司。

本国公司的基本税率为35%,另有2.5%附加费。外国公司的基本税率为40%,另有2.5%附加费。另外,所有公司均必须缴纳额度为已征收税收2%的教育税。如果公司净财产超过150万卢比(约合33333美元),还需缴纳1%的财产税。

国内公司须缴纳12.5%的红利分配税,不过,红利接受者无需缴纳此税。

此外,如果公司根据一般税收规定所实际缴纳的税收低于公司账面利润的7.5%,还需缴纳税率为账面利润7.5%的替代性最低税(加上附加额和教育税)。

2007-08年度联邦财政预算采取了以下措施

所有应税所得为或低于1000万卢比的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附加费。

二星、三星或四星级酒店以及座位数在3000以上的会议中心可获5年所得税免税期;上述酒店或会议中心应位于德里国家首都辖区及法里达巴德 (Faridabad)、古尔冈(Gurgaon)、加济阿巴德(Ghaziabad)或乔达摩菩提那加尔(Gautam Budh Nagar during)等邻近地区,且于2007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期间竣工并开业。

根据35(2AB)节规定获得的特许权将延长5年,至2012年3月31日。

查谟(Jammu)和克什米尔的经营免税期将再延长5年,至2012年3月31日。

替代性最低税将扩大至依据第10A和10B节规定可获得减免的所得;根据第36(1) (viii)节规定获得的减免将被限制为年利润的20%。

公司分配红利需缴纳的红利分配税将从12.5%增至15%;金融市场共同基金和流动共同基金投资者分配的红利税率将升至25%。

附加福利税(FBT)将不包括免费样品和展览商品的支出;ESOP(员工持股计划)将纳入FBT。

政府将对所有税种额外加征1%的教育税,用于支持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增长的54%名额将为在社会和教育方面处于弱势的群体预留。

http://indiabudget.nic.in/ub2007-08/high.htm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所得税部网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以资产出售收益为征收对象。

若有以下情况,需缴纳长期资本利得税

• 资本资产持有时间超过3年,及

• 在获得认可的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及规定单位的指定共同基金持有时间为一年。

长期资本利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0%。然而,因出售股票或共同基金单位而获得的长期资本无需纳税。

短期资本利得税按正常公司所得税税率征收。由股票或共同基金单位转让产生的短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0%。

长期或短期资本损失可在未来连续八年进行结转。长期资本损失可抵消针对长期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收,而短期资本损失可同时抵消针对长期或短期资本利得的征税。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所得税部网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印度中央政府征收,并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央直接税局(Central Board of Direct Taxes)根据《所得税法》进行管理。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所得范围(卢比) 税率 (%)

0-100,000 无

1,00,000-1,50,000 10

1,50,000-2,50,000 20

2,50,000 及以上30

所得在85万卢比以上的,需加收10%的附加费。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最新财政预算措施:

若所有财产被估定者免税限值增加1万卢比,即给予所有被估定者1000卢比减免;若女性财产被估定者征税起点从13.5万卢比增至14.5万卢比,或老年人从18.5万卢比增至19.5万卢比,即给予他或她2000卢比减免;根据80D节规定获得的医疗保险减免最大值将增至1.5万卢比,老年人为2万卢比。

预扣税税率

目前针对非居民征收的预扣税税率:

(i) 利息 20%

(ii) 国内公司支付的红利:无

(iii) 版税10%

(iv) 技术服务 10%

(v) 任何其他服务: 所得的30%

公司:净收入所得的40%

以上税率为一般税率,适用于未与印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所得税部网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税收减让

以下情形,印度政府提供税收减让:

• 企业利润

• 加速折旧提存

• 某些开支的可减免程度(需符合相关条件)

以下行业新投资可获得税收减让(需符合相关条件):

• 基础设施建设

• 配电

• 特定电信服务

• 工业园区或经济特区的开发及运营 

• 矿物油的生产或精炼

• 进行研发的公司

• 开发住宅项目

• 在指定的山区邦从事经营业务

• 从事粮食处理

• 食品加工

• 农村医院等。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所得税部网站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印度与包括美国在内的65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涉及与印度签署该协议的国家时,征收税率由该协议决定。国内公司可根据缴纳的外国税收获得抵免,然而应纳税额应按印度标准计算。

对于美国。红利税率为20%,利息收益税率为15%,版税为15%。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所得税部网站

http://www.taxmann.com/TaxmannDit/IntTax/Dtaa.aspx 

 

间接税收

消费税

根据《1944年中央消费税法》及《1985年中央消费税法》规定,商品生产需缴纳消费税。此处所指的生产是指研发出一种具有全新称谓、特点、用途及适销性的物品,包括包装和标签等。

大部分产品的消费税税率都是16%。某些产品在16%的基础上还需缴纳8%的特别消费税/消费附加税。在消费税基础上还可能额外缴纳2%的教育税。在某些情况下,消费税的税率以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

关于消费税的最新财政预算措施:

汽油和柴油的消费从价税从8%降至6%。

某些行业适用税费减让,特别是能创造工作岗位的行业:小型行业(SSI)的免税限制从1000万卢比升至1500万卢比;为了鼓励食品加工业的发展,每公斤零售价格不超过50卢比的饼干及所有种类的搅拌食物(包括速食搅拌食品)都可全额免税;制伞业和鞋袜类配件税率从16%降至8%;胶合板从16%降至 8%;生物柴油全免。

为了保证纯净水、或基于指定薄膜技术操作的纯净水设备及不以电为能源的国内滤水器生产企业能进入市场,将对其实行全额免税;将针对从自来水厂运送水至储存设备的管道的免税优惠扩大至所有供水系统中使用的直径在200毫米以上的管道。

将用于零售、且每袋价格不超过190卢比的水泥消费税从400卢比每公吨减至350卢比每公吨;具有较高MRP的水泥每公吨消费税为600卢比。

将香烟的从量税率提高约5%;非机器制造的当地廉价香烟(不含税)的消费税将从每千支7卢比增至11卢比,机器制造的当地廉价香烟的消费税将从每千支17卢比增至24卢比;针对不含烟草的马沙拉(masala)征收的消费税将从66%降至45%;取消之前授予东北各邦所产的含烟草马沙拉和其他烟草产品的免消费税优惠。

中央消费税由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管理。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该委员会网站:

athttp://www.cbec.gov.in/ 

消费税 — 《2005年中央消费税法》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tariff0708/cxt0708-idx.htm 

《中央消费税手册》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manual/manual/index1.htm

《1944年中央消费税法》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act/cx-act-idx.htm 

常见问题回答 http://www.cbec.gov.in/faq.htm

关税

印度关税税率和征收由《1962年海关法》和《1975年关税法》规定。印度对进口的商品征收基本关税、附加关税及教育税。基本关税税率在《关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印度已将工业产品基本关税的最高税率减至15%。附加关税等同于针对印度国内商品所征收的消费税。进口产品还需缴纳所缴税额2%的教育税。关税的计算标准为进口商品的交易价格。

对于与印度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组织,如泰国、斯里兰卡、孟印缅斯泰经济合作组织、南亚国家及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印度对进口自这些国家商品所征收的税率信息可登录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CBEC)网站查询。

印度关税的征收由财政部下属的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管理。

关于关税的最新财政预算措施:

关税:

非农业产品的关税最高税率从12.5%降至10%。

大部分化学和塑料产品的关税税率从12.5%降至7.5%;二等和次级钢材关税税率从20%降至10%。

所有炼焦煤(无论含灰量如何)关税全免。

聚酯纤维和纱线关税税率从10%降至7.5%,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A)、精对苯二甲酸(PTA)及乙二醇(MEG)等原材料关税税率从10%降至 7.5%;经过切割和抛光的钻石关税税率从5%降至3%;未加工的人造宝石关税税率从12.5%降至5%;未加工的珊瑚关税税率从30%降至10%。

进口挖掘机关税全免。

为促进灌溉设备和农产品加工的发展,滴灌系统、农用洒水器及食品加工机械进口关税税率从7.5%降至5%。

医疗设备的一般进口关税税率降至7.5%。

为了降低食用油价格,食用油原油和精炼食用油免除4%的附加CV税;葵花油(原油和精炼油)关税税率降低15个百分点。

宠物食品进口关税税率从30%降至20%;表盘、机芯及伞具部件进口关税税率从12.5%降至5%;为了促进研发,所有在科学与工业研究司 (Directorate of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注册的研究机构都将获得5%的关税优惠;医药和生物技术部门的15种指定机械进口关税税率从7.5%降至5%。

所有私人进口的飞机,包括直升机,将征收3%(WTO规定的限值)的进口税;该类进口还需缴纳反补贴税和附加关税。

出口铁矿和精铁矿需缴纳每公吨300卢比的关税,出口铬矿和精铬矿需缴纳每公吨2000卢比的关税。

关税一览表 — 《2005年关税法》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t-0708/cst-main.htm 

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网站 http://www.cbec.gov.in/ 

《1962年关税法》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act/cs-act-idx.htm

《关税手册》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manual/manual_idx.htm 

《1998年行李条例》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act/formatted-htmls/cs-rulef.htm

常见问题回答 http://www.cbec.gov.in/faq.htm

服务税

印度对其境内由特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需课税服务征收10%的服务税(加2%的教育税)。若印度境内可征税的服务获得的服务报酬为在印度国内可兑换、且不会汇出印度的货币,那么该服务将获得免征服务税优惠。根据《中央附加税抵免条例》,服务提供商可以利用附加关税/消费税的抵免功能,抵免服务税。由输出服务产生的纳税义务也可由已缴纳的输入服务税抵免。

关于服务税的最新财政预算措施:

小型服务提供商的免税限值从40万卢比增至80万卢比。

服务税扩展至:矿石、石油或天然气开采外包服务;用于商业目的(不包括住宅、农用或类似用途的闲置土地、用于体育、娱乐及停车等用途以及用于教育及宗教等目的)的不动产租赁;开发及提供用于电信和广告的内容;个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设计服务;涉及需履行带有可选和解方案的劳务合同的服务,服务税为合同总价值的2%。

免除以下服务的服务税:居民福利协会(Resident Welfare Associations)向每月缴纳服务费低于3000卢比的会员提供的服务,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卢比的技术孵化企业;新药临床试验(目的是使印度成为新药试验的首选地)。

印度电信局将组建一个委员会,研究目前电信行业的征税结构。

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网站 http://www.servicetax.gov.in/ 

常见问题回答 http://www.cbec.gov.in/faq.htm

证券交易税

在获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衍生工具及权益导向型基金,须按照以下税率缴纳证券交易税:

• 以交割为基础的股票交易或买入和卖出规定单位的权益导向型基金 — 0.075%

• 向卖方共同基金出售规定单位的权益导向型基金 — 0.15%

• 上述非以交割为基础的交易—0.015%

• 衍生工具(期货与期权)卖家 — 0.01%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所得税部网站at http://www.incometaxindia.gov.in/ 

各邦政府制订的《销售税法》及《中央销售税法》对销售税/增值税征收的管理

销售税/增值税

印度对动产商品的销售征收销售税。从2005年4月1日起,印度大部分邦都以增值税(VAT)代替了销售税。代替销售税的增值税只面向商品征收,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并未取代其他间接税,如消费税和服务税等。增值税由邦政府征收。增值税适用于销售的各个阶段,已缴纳的进项增值税可享受抵免机制。增值税的征收税率共分四类:

•必需品0%

•金银宝石1%

• 工业品购进、资本货物及大量消耗品4%

•其他所有货物12.5%

•石油产品、烟草及烈性酒等产品需缴纳更高的增值税,具体税率各邦有所差异。

各邦之间的销售还需缴纳4%的中央消费税,但这一税种正在逐步消除。

市政级别/地方级别税收

•入市税:有些市行政辖区还对进入该市的商品征收入市税。

其他邦级税收

• 资产转移印花税

• 地方政府机关征收的财产/建筑税

• 邦政府面向农场所得征收的农业所得税

• 某些邦政府对特定商品征收的奢侈品税

 

印度金融制度

印度在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竞争及各服务行业采取了一种由独立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制度。而在有些部门,监管部门的角色则由政府扮演。

印度政府财政部是印度金融业的监管部门。每年的2月28日,财政部会向国会递交一份财政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包括税收及几乎所有部门的政府政策变更、印度政府各部委的预算和其他拨款。年度财政预算经由议会讨论通过,并以法律的形式执行。

印度储备银行(RBI)创建于1935年,是印度的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金融和银行系统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外汇管制规范。《1949 年银行监管法令》(Banking Regulation Act)和《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令》授权印度储备银行为印度银行业监管机构。

另外,印度还设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和地区农村银行。商业银行部门由公有银行、私有银行和外资银行组成。公有银行包括印度国家银行及其7家联营银行,以及其他19家政府银行,约占印度整个银行业份额的四分之三。印度政府持有公有银行的大部分股份。

印度的金融机构采取两级制,共有13个全国性机构和46个邦级机构。全国性机构由定期信贷机构、专门机构及投资机构构成,包括保险业。邦级机构包括邦金融机构和邦工业发展公司,主要向企业提供项目贷款、设备租赁、企业贷款、短期贷款及票据贴现便利等服务。政府持有这些金融机构的大部分股份。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印度储备银行监管,提供贷款和消费信贷,主要针对零售资产。

一直以来,印度保险业都由国有人寿保险公司(Life Insurance Corporation)和通用保险公司(General Insurance Corporation)及其四家分公司掌控。目前,印度政府允许的保险业外商直接投资最高比例为26%。自该规定做出之后,一系列新建的合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人寿和通用保险市场,其在保险市场中的份额也与日俱增。根据《1999年保险发展及监管法令》规定,保险发展及监管局(IRDA)是印度保险业的监管机构。

根据《外汇管理法》(FERA),印度储备银行主管印度的外汇监管。印度政府放开了外汇管制,经常账户内的卢比可以自由兑换。即便是非居民的资本账户也几乎可以完全兑换卢比。外商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出售投资所得收益都可全额汇回。印度公民的在印收入资本账户需受相关限制。

根据《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令》建立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是印度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印度有23家获得承认的股票交易所,其业务需遵守印度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交易所构成一个组织有序的证券市场,交易由中央和邦政府、公有部门公司及私有部门公司发行的证券。孟买证券交易所和国家证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是印度最主要的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化进程的要求,这些股票交易所已经改制成为公司,经纪人只持有很少的股份。除了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令,《1956年证券合同(法规)法》和《1956年公司法》也对股票市场具有监管效力。

保险发展及监管局 http://www.irdaindia.org/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http://www.sebi.gov.in/HomePage.jsp 

印度储备银行http://www.rbi.org.in/  

印度商业银行网站 http://www.ficci.com/useful-links/banks.htm  

外汇管制

印度政府放开了外汇管制,经常账户内的卢比可以自由兑换。即便是非居民的资本账户也几乎可以完全兑换卢比。外商直接投资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出售投资所得收益均可全额汇回。印度公民的在印收入资本账户需受相关限制。

印度储备银行下属的外汇部负责执行《1999年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将证券转移至印度境外居民)法规》负责管理印度境外居民的证券转移,该法规经常进行修改。

在印投资资本和获利的汇回

(i) 除海外印度人明确选择在非汇回方案下进行投资的情况外,只要符合产业部门的政策,所有的外商投资都可以自由汇回。外商投资所获之股息可以通过授权交易商自由汇回。

(ii) 非居民无需提前获得印度储备银行之批准即可在股票交易所出售股票;若非居民是在可汇回的基础上持有股票,且获得了由所得税管理机构颁发的必要NOC/所得税完税证明,即可通过银行,按相关程序汇回股票。

(iii) 对于通过私募安排来出售股票的情况,印度储备银行地区事务办公室将根据2000年5月第FEMA.20/2000 RB号通告第10.B所规定的指导方针,向印度公司中获得承认的外国股票颁布许可。获得认可的股票的销售价格需根据上述通告第10B(2)决定。

(iv) 利润、股息等(被划分为经常账户交易的汇款)可自由汇回。

非居民购买不动产

如印度境外居民已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在印度成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营业处(不包括联络办事处),根据印度储备银行的一般许可规定,此等人士可为从事相关活动而购买所需要或附带的不动产,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需在购买不动产90天内以规定格式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一份声明。

非印度籍外国居民在获得印度储备银行颁布的许可购买不动产之后,在没有预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出售所购买不动产。具体信息请参考2000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2000年5月3日第FEMA.21/ 2000-RB号通告)。

非印度公民在印购买及转让不动产常见问题回答http://www.rbi.org.in/scripts/FAQview.aspx?id=33 

海外印度人购买不动产

海外印度人(NRI)可以购买的方式在印度获得除农舍/种植园以外的不动产,可将除农舍/种植园以外的不动产转让给居住在海外的印度居民,或具有印度血统但居住在海外的人士,或居住在印度的人士。

请参阅《2000年外汇管理法》(在印不动产购买及转让) [2000年5月3日第FEMA.21/2000-RB 号通告]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NotificationUserView.aspx?Id=161 

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制手册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Category.aspx 

《1999年外汇管理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9942 

《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制法令》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Notification.aspx

《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制通告》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

外国居民和外国游客所开账户常见问题回答

http://www.rbi.org.in/scripts/FAQview.aspx?id=30

非印度居民和外国人在印度购买及转让不动产http://www.rbi.org.in/scripts/FAQview.aspx?id=33

 

组合投资

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可对在印度初级资本市场和次级资本市场交易的证券进行投资。上述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认股证、共同基金、政府有价证券及衍生工具等。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定义为在印度境外成立或注册、并在印度进行证券投资的机构,还包括该投资者的子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退休基金、共同基金、作为托管公司的投资信托公司、法人组织/机构投资组合经理人或其授权书持有人、大学基金、捐赠基金、慈善信托基金及慈善社团等。

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注册,并遵守印度储备银行颁布的《外汇管制条例》。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的要点如下:

a)  境外机构投资者必须以70:30的比例分配权益工具及债务工具投资。不过,境外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声明自己是100%的债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其可以进行100%债务工具投资。

b)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也可以投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价格由印度储备银行核准。

c) 任何单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子账户均不可获得印度公司实缴股本10%以上的份额。

d) 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子账户获得印度公司实缴股本的总比例不得超过24%。

e) 根据2001年9月20日新闻稿及2001年9月20日《外汇管制法》第45号通告,只要董事会达成决议,并由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印度公司即可提高上述24%的限制,但仍须符合可适用的产业部门上限/法律上限。

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要在符合条件的证券交易所买卖,即无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所有非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买卖必须取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海外印度人的组合投资

海外印度人/印度裔人可以在组合投资方案下,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印度公司股票/可兑换债券。基于此目的,海外印度人/印度裔人必须向指定处理组合投资的银行分行提出申请。所有买卖交易都必须经由该指定分行处理。一名海外印度人可购买的印度公司实缴股本的份额上限为5%,所有海外印度人购买印度公司实缴股本的总份额不得超过10%。只要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印度公司可将此限制提高到最多24%。投资可在汇回或不汇回的基础上进行。出售股份需要交纳适用税费。

访问印度储备银行(www.rbi.org.in) 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www.sebi.gov.in)网站,获得更多关于投资组合方案的详细信息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http://www.sebi.gov.in/Index.jsp?contentDisp=Department&dep_id=10   

 

法律/争端解决制度  

• 印度争端解决

• 印度重要经济法规

司法

印度拥有非常健全的独立司法制度。位于新德里的印度最高法院是印度最高的上诉法院。每个邦都设有一个高级法院,以及下属的地方法院,以此保证法律的执行,并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印度宪法的保护。

印度的司法制度为三级制,典型的印度诉讼开始于地方法院,在最高法院获得最终合理判决。邦高等法院和各种各样的邦级法庭(一般位于各邦首府)构成了三级制度中的中间层。除了对于一些由于缺乏罚金管辖权而无法受理的案件,地方法院是大部分争端的一审法院。违反基本权利的案件在相应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

民事、刑事及经济争端视其犯罪程度和罚金管辖权,可以在具有地区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告的起诉缘由和被告的居留地是决定地区管辖权的必要因素。

印度有一系列专门处理特定争端的特殊法院和法庭:

1. 各种税务法庭

2. 消费者赔偿法庭

3. 印度保险监管局(Insurance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India)

4. 行业法庭

5. 债务偿还法庭

6. 公司法委员会(Company Law Board)

7. 机动车事故赔偿法庭

公民可以针对一项民事或刑事裁决向地方法庭法官提起上诉。接下来,可以依次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印度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由最高法院法官做出的判决都将成为全国性法律,所有下级法院都需遵守。

争端解决

印度法院的判决和法令神圣不可侵犯。然而,《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PC)第十三章规定,除了少数情况外,对于针对相同的当事人之间或任何相同诉讼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做出的直接判决,外国判决具有最终决定效力。

《1908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4A章规定了由往复地区(reciprocating territory)法院做出的判决的执行。法典规定,往复地区上级法院通过、且在印度地方法院存档的判决,可在印度执行,原因是其已在印度地方法院通过。根据印度政府的通报,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新西兰、香港和斐济为往复地区。对于其他国家,若印度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一项由外国法院通过的判决处理,那么该判决就可以在印度执行。此外,《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在其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债务和违约金的快速偿还程序。与一般诉讼不同,被告人无权自我辩护。

仲裁和调解

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1996年裁决和调解法》规定了快速解决下列商业争端的措施:

- 仲裁地在印度的国际商业仲裁和

- 根据《纽约公约》和《日内瓦共约》规定,执行印度之外的仲裁地做出的国际商业仲裁协议和裁决

《仲裁法》还适用于通过印度法律认定(无论是否属于合约争端)、且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隶属于外国公司的国际商业争端。

执行程序

印度最高法院在M/s Furest Day Lawson 公司诉 Jindal Exports 公司 2000(4) AD(SC) 433一案中裁定“外国裁决已被认定为法令”。已经获得外国判决的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执行该判决,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依照《仲裁法》第四十七到四十九章执行。一旦法院认定外国法院的判决为可执行判决,即可执行。在有相应管辖权的印度法院裁定一项外国判决为可执行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提交执行申请。对于最高法院来说,上述判决被视为可执行判决之后不会成为法令。

印度国内判决的执行需遵守《仲裁法》第三十六章。该章规定,在超过根据第三十四章申请驳回仲裁判决的时间、或已做出该申请以及已被拒绝的情况下,应依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按照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

投资条约带来的新争端解决机会

印度与许多国家都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包括澳大利亚、法国、日本、韩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荷兰、马来西亚、丹麦及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 )等。与每个国家签订的协议都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与另一方投资者应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争端。

印度是多国投资担保机构(MIGA)缔结会议的参会国,该机构规定缔约国和大会及MIGA之间应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争端。

按照印度法律,以下类型争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与公共权利有关的争端

- 具有与刑事犯罪类似的性质,且需根据《外汇管制法》(FEMA)裁决的争端

- 由法定机构颁布有效知识产权的争端

- 超过当事人意志的税收争端

- 根据《1956年公司法》停止营业的争端

- 涉及破产的争端

印度重要的经济法规

《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 :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RBI.html 

《1938年保险法》 : www.irdaindia.org 

《1951年产业(开发和管制)法》 : http://siadipp.nic.in/publicat/ip/ipact01.htm 

《1947年劳资纠纷法》 :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ida.html 

《1986年环境(保护)法》 : http://envfor.nic.in/legis/env/env1.html 

《1992年对外贸易(开发和管制)法》: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1961年所得税法》 : http://law.incometaxindia.gov.in/TaxmannDit/DisplayPage/dpage1.aspx 

《1999年外汇管制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9942 

《1962年海关法》 : 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act/cs-act-idx.htm 

《1975年关税法》:http://www.cbec.gov.in/customs/cst-0708/cst-main.htm 

《1944年中央消费税法》: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act/cx-act-idx.htm 

《1985和1986年中央消费税法》 : http://www.cbec.gov.in/excise/cx-tariff0708/cxt0708-idx.htm 

《1956年公司法》 :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1970年专利法》 :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s.htm 

《1957年版权法》 :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5714 

《1999年商标法》 : http://did.nic.in/ipr/trademark/tmmain.htm 

《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1860年印度刑法典》: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ipc.html 

《1872年印度证据法》: http://www.indialawinfo.com/bareacts/evi.html 

《2003年中央电力法》: Please click to visit the website 

《2000年信息技术法》: http://mit.gov.in/default.aspx?id=321 

《印度宪法》 : http://indiacode.nic.in/coiweb/welcome.html

 

知识产权

印度严格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印度需履行的义务,保护知识产权(IPR)。印度在各个层面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极大重视,包括法制层面、行政层面及司法层面。

印度有非常健全的行政机制来保护知识产权。警务人员有权对违反知识产权的情况采取行动,如盗版和仿冒产品等。

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案子将在法院进行审判。印度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同时赋予了法院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裁决进行上诉的权利。

受印度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 专利

• 版权及相关权利

• 商标

• 地理标志

• 植物品种

• 设计

• 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专利

自1999年以来,印度对其《1970年专利法》进行了详细修订。现在,印度《专利法》完全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其义务的规定。自1999年以来的三次修订主要在旧《专利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修改:

1. 印度在1999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引入了独家销售权,并建立邮箱系统开始接收与化学和医药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WTO为发展中国家设立了截至2005年1月1日全面实行专利保护的过渡期,印度充分利用该过渡期,制订了过渡条款。

2. 2001年,印度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修订。这次修订使得印度《专利法》符合了TRIPS协议规定的印度须履行的义务。

3. 2005年,印度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开始受理化学和药品的专利申请。

访问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局网站,获得更多关于印度《专利法》的信息: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s.htm

《1970年专利法》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Act1970-3-99.html

《1999年专利法》(修订版)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act_99.PDF

《2002年专利法》(修订版)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g.pdf

《2005年专利法》(修订版)

http://ipindia.nic.in/ipr/patent/patent_2005.pdf 

版权及相关权利

《1999年版权法》(修订版)对以《1957年版权法》为基础的印度版权法规进行了全方位修订,全面体现了《伯尔尼公约》针对版权所作的规定,印度是该公约的签约国。此外,印度还是《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签约国。

印度定期对其版权法进行修订,以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印度版权法最新的一次修订是在1995年,涉及多个方面,使得版权法与卫星广播、电脑软件及数字技术的发展相适应。本次修改还首次根据《罗马公约》的规定,保护了演艺人员的版权。

此外,印度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并简化版权的执行,包括建立版权执行咨询委员会(Copyright Enforcement Advisory Council),开展针对执行官员的培训项目,以及为违反版权的案件设立专门的警务人员拘留室等。

印度人力资源开发部中等及高等教育局

http://education.nic.in/Secondary/secondary.asp 

《印度版权法》 http://education.nic.in/copyright.asp 

《印度1957年版权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5714 

商标

根据《1999年商标法》,印度为产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知名商标提供保护。

注册商标需向商标注册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需首先在商标杂志上公布,并接受异议质询及复查方可生效。政府并不强制要求商标注册以获得保护,但若要防止或制止侵权,商标注册是必须的。首次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经过重新申请可再获得十年有效期。

警务人员无需任何理由即可收缴假冒产品及生产假冒产品的机械。违法者可处6个月到3年的刑期,《商标法》对违反商标权益的罚款有详细规定。

访问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局网站,获得更多关于商标保护的信息

http://ipindia.nic.in/tmr_new/default.htm

《1999年商标保护法》

http://ipindia.nic.in/tmr_new/tmr_act_rules/tmr_act.pdf

《2002年商标条例》

http://ipindia.nic.in/tmr_new/tmr_act_rules/tmr_rules_2002.pdf

地理标志

《1999年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与保护)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规范。

企业可以通过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局,为产自印度国内某一地区或该地区某一场所的所有产品进行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法》向中央政府通报的商品给予了更高级别的附加保护。首次注册的地理标志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经过重新申请可再获得十年有效期。

访问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局网站,获得更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信息:

http://ipindia.nic.in/ipr/gi/geo_ind.htm

《1999年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与保护)法》

http://ipindia.nic.in/ipr/gi/gi_act.PDF

《2002年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与保护)条例》

http://ipindia.nic.in/ipr/gi/Girule~1.PDF 

植物品种保护

《2001 年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对植物品种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法令为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的保护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体制,通过确保投资回报,刺激公有部门和私营部门针对新植物品种的研发进行投资。该法令符合世贸组织TRIPS协议27.3 (b)条款对印度需履行义务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独特的植物种类保护体系。

在符合新颖性、独特性、一致性及稳定性的国际标准条件下,新植物品种可以根据《植物育种工作者权利法》进行注册。在达到国际认可标准的情况下,衍生品种也可以根据该法令进行注册。该法令还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特点,如利益共享、社区权利、基因基金、强制许可等,同时还对违反《植物育种工作者权利法》所受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该法令由一个专门建立的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机构执行。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条例也根据该法令制定。注册植物品种需向该机构提出申请。印度政府农业部农业和合作局是主管该法令执行的行政部门。

印度政府农业部农业和合作局

http://agricoop.nic.in/

《2001年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

http://agricoop.nic.in/PPV&FR%20Act,%202001.pdf

工业设计

《2000年设计法》根据TRIPS协议规定的印度需遵守的义务为注册设计提供保护。

全新或原创独立创造设计受该法令保护。该法令通过禁止第三方在没有获得已注册工业设计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以商业目的为出发点,制作、销售或进口带有仿造或实质性仿造该设计的物品,以此保护设计拥有者的权益。工业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

若欲了解更多关于工业设计保护的信息,请访问访问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局网站

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s.htm

《工业设计申请说明手册》

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_proc.htm

《2000年设计法》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_act.PDF

《2001年设计条例》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_rule.PDF

《2003年设计(修订版)条例》

http://ipindia.nic.in/ipr/design/design_r_03.pdf

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2000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法》根据TRIPS协议,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保护做出了规定。

该法令规定了针对布局设计的注册所有者和注册使用者的专有权。设计布局注册需向注册局提出申请。针对注册局的上诉可向上诉委员会(Appellate Board)做出。该法令还对违反设计布局法令所受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本法律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印度政府通讯与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司。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注册处(SICLDR)

印度政府计划组建一个由中央政府主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注册处(SICLDR),以接受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知识产权申请,并对合格的申请进行确认。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注册处对印度全境均有管辖权[编号:2004年3月1日第219号公报 ,第 S.O. 279(E) 号通告]。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注册处地址:

新德里Lodi 路6 CGO大厦Electronics Niketan信息技术局3014-3015号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注册处(Semiconductor Integrated Circuits Layout-Design Registry Room No. 3014-3015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lectronics Niketan, 6 CGO Complex, Lodi Road New Delhi)

邮编:110003

欲了解更多关于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注册处的活动及IC布局设计的详细信息,请联系:

注册员K.S. Chari博士

电话: 24301405/905 

传真:24361464 

http://www.mit.gov.in/default.ASPX?id=189

《半导体法令》常见问题回答

《2000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法》常见问题回答

http://www.mit.gov.in/default.aspx?id=317

《2000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法》

http://www.mit.gov.in/download/siclda.pdf

《2001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条例》

http://www.mit.gov.in/download/sicldar.pdf

 

注册企业实体  

• 成立公司

• 建立联络办事处/代表办事处/分支办事处/工程办事处

计划在印度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选项建立企业实体:

1  按照《1956年公司法》以合资企业或独资子公司形式成立法人实体

2  外国公司联络办事处/代表办事处/项目办事处或分支办事处的形式组建非法人实体。此等办事处可以从事《2000年外汇管制(在印度成立其他营业场所分支办事处)规章》所允许的活动。

成立公司

在印度,成立公司的相关事宜由《1956年公司法令》规范。公司既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私人有限公司章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转移权有所受限,公司人数限制为50人,不得邀请公众申购公司任何股份,禁止邀请或接受公司以外人员的保证金。

股份有限公司指不属于私有公司的公司。

若欲注册及成立公司,应提前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申请。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时,还需向计划成立公司所在邦的相关注册机构提交公司名称、公司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其他必要文件。需在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包括:

A. 公司备忘录

B.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 公司与任何个人约定担任其管理或董事或经理人所缔结的协议(如有)

D. 公司注册机构通知可在适当时间成立公司的信函之副本

E. 证明已支付规定的注册及申请费用的文件

F. 分别使用32号表格和18号表格证明管理权及注册办公室所在的文件,根据《公司法》提供载明同意担任董事的声明。

在履行所有规定后,注册机构会为公司注册并核发一份公司注册证书,使公司正式成为法律实体。一旦公司完成注册并成立,即成为印度公司,需遵守适用于其他印度国内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公司事务部:http://www.mca.gov.in/ 

成立联络办事处/代表办事处/分支办事处/项目办事处

联络办事处/代表办事处

联络办事处的成立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联络办事处的角色仅限于收集信息、促进进出口、为技术/财务合作提供便利。

联络办事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商业活动。

项目办事处

计划在印度执行特定项目的外国公司,可在印度成立临时性的项目/现场办事处,此类办事处只能处理与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只要符合具体规定条件,目前印度储备银行对于外国实体在印度成立项目办事处的要求都会给与一般许可。

分支办事处

在海外从事制造和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若想在印度成立分支办事处,需基于以下目的:商品进出口、提供专业或顾问服务、进行研发工作、促进技术和财务合作、在印度代表母公司、担任在印买卖代理人、提供IT技术及软件开发服务、为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公司。成立分支办事处必须取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只要遵守印度储备银行的指导方针,分支办事处可在交纳适用印度税款后,将分支办事处的获利汇出印度。

成立联络办事处/项目办事处/分支办事处的程序

欲设立联络办事处/项目办事处/分支办事处,应使用FNC-I表格向位于孟买的印度储备银行中央办事处外汇管制局(外国投资部)首席总经理(Chief General Manger)提出申请。

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制局网站

http://www.rbi.org.in/scripts/Fema.aspx 

《2000年外汇管制(在印度成立其他营业场所分支办事处)规章》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176

《2003年外汇管制(在印度成立分支办事处、办事处或其他营业场所)(修订)规章》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1416

《2003年外汇管制(在印度成立分支办事处、办事处或其他营业场所)(第二次修订)规章》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1450

《2005年外汇管制(在印度成立分支办事处、办事处或其他营业场所)(第二次修订)规章》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FemaNotifications.aspx?Id=2469 

申请成立分支办事处/项目办事处/联络办事处的FNC-I表格

http://rbidocs.rbi.org.in/rdocs/Forms/PDFs/form-fnc1.pdf 

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制指南

http://www.rbi.org.in/scripts/BS_ECMCategory.aspx 

《1999年外汇管制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9942

 

经济特区(SEZ)

为了在印度国内为出口创建一种自由的国际竞争环境,《印度政府对外贸易政策》规定在印度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可以建立各种单位,既可以生产商品,也可以提供服务。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只能挣取外汇,但是对于在经济特区内设立单位并没有预先增值或最小出口绩效规定。经济特区单位在国内关税区进行销售业务需缴纳全额关税,并遵循进口政策流程。

经济特区可以由公共部门、商业部门及合资部门建立,也可以由邦政府建立。100%的外商直接投资也可以建立经济特区。印度政府已将目前的出口加工区改制成经济特区。

除了一些以特定产品、港口/机场为基础的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最小面积应为1000公顷。建立经济特区的许可由印度政府商务部授予。

在经济特区内建立单位需获得相关经济特区内以开发专员(Development Commissioner)为首的委员会的批准。若想在经济特区内建立单位,需以规定格式向开发专员提交申请。

近年来,印度出现了大量私营部门建立的经济特区,包括由外国公司建立的经济特区。邦政府建立的经济特区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经济特区一览表。

经济特区单位优惠

印度对外贸易总局(DGFT)《程序手册》第一卷附录14-II详细列出了适用于经济特区单位的政策。

经济特区单位无需获得许可或特定批准,即可从印度国内进口或购买建立经济特区单位及进一步经营所需的资本货物、原材料、消耗产品及办公设备等,且无需缴纳关税。

本地进口/购买的免关税货物批准的使用有效期为5年。

头五年可获得100%的所得税减免(10A节),此后两年可获得50%的所得税减免。

除了需要产业许可的部门,制造业经济特区单位允许100%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有些部门,只有小型单位允许100%的外商直接投资。

经济特区内允许建立境外金融业务单位,且在头三年可获得100%所得税减免,在其后的两年可获得50%所得税减免。

针对经济特区单位的外汇管制更具灵活性,上述单位每年的外部商业借款限额为5亿美元。

经济特区单位无需缴纳服务税。

若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印度政府商务部经济特区网站 www.sezindia.nic.in

经济特区联系方式 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contact_details.htm 

建立经济特区企业 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Form_A_and_checklist.pdf

《2005年经济特区法》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SEZ%20Act,%202005.pdf

《2006年经济特区法》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SEZ-RULES2006.PDF

常见问题回答 http://www.sezindia.nic.in/HTMLS/faq.htm

 

劳动法

印度根据国家劳工组织(ILO)的核心劳工标准,制订了相关法律保护工人的福利和权益。印度有一系列旨在解决与劳动相关各个方面的法规,如劳资纠纷、工作环境、劳动报酬、保险、童工及同工同酬等。在印度宪法对联邦和各邦职权的划分中,劳动属于“联邦与各邦兼有之职权”,因此联邦和各邦对其都有管辖权。中央和各邦都就劳动问题制订了法律。联邦法律将某些与劳动有关的领域交由中央政府下属的部门处理,而另外一些领域则由各邦下属的部门处理。

印度政府劳工部网站  http://labour.nic.in

处理劳工问题的相关联邦法律:

《1923年工人赔偿法》 《1948年最低工资法》 《1936年工资法》  《1947年劳资纠纷法》 《1952年劳工退休基金法》 《1965年奖金法》 《1972年抚恤金法》 《1961年产期津贴法》 《1946年就业(常规)法》

联邦劳动法列表 http://labour.nic.in/act/welcome.html

《1923年工人赔偿法》

《1923年工人赔偿法》规定,雇员在雇用期间受伤或死亡,其或其家属应获得赔偿。该法令规定了雇员应获得的赔偿标准。

《1923年工人赔偿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2308  

《1948年最低工资法》

《1948年最低工资法》用附录的方式,列出了特定岗位员工在企业或在家工作的最低薪酬标准。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有权对附录中的最低薪酬规定进行修改。

《1948年最低工资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4811 

《1936年工资法》

《1936年工资法》规定了工资发放的时间期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雇佣方不得随意减少雇员工资。

《1936年工资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3604

《1947年劳资纠纷法》

《1947年劳资纠纷法》规定了工业企业中与停工、解雇及减薪有关的劳资纠纷的调查和解决。该法令为解决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裁决途径。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商业、贸易和制造等行业的企业。

该法令规定了解雇(或裁退)已连续为同一雇主工作一年以上的雇员的条件。在裁员之前,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陈述裁员的原因及通知截止日期及以及通告期内的员工工资水平。此外,员工还可按工龄获得每一完成工作年份支付15天平均工资水平的报酬。雇主还须就此知会相关政府机构。

《1947年劳资纠纷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4714 

《1952年劳工退休基金法》

本法令旨在通过在企业内建立强制性的储蓄体制,为员工提供财政保障。该法令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担制的退休基金制度,雇员交纳的金额至少应与雇主交纳的金额相等。雇员交纳的最低标准是工资的10-12%。这些基金将在员工退休后支付给员工,也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部分提取。

《1965年奖金法》

《1965年奖金法》规定企业员工有权在利润、产量或生产率的基础上获得奖金。该法令适用于雇员在20人或20人以上的企业。即便雇主在该会计年度遭受亏损,其支付的奖金标准也不得低于薪水的8.33%。

《1965年奖金法》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6521

《1972年抚恤金法》

《1972年抚恤金法》为所有雇员在10人或10人以上的企业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工种雇员的抚恤金计划。员工在退休/辞职时,可领取的抚恤金标准为每一完成工作年份支付15天薪酬,且最高不得超过35万卢比(7778美元)。

《1972年抚恤金法》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7239 

《1961年产期津贴法》

《1961年产期津贴法》规定在特定企业内,妇女在产前和产后的规定时间内可获得特定津贴。本法令不适用于使用《1948年邦员工保险法》(Employees State Insurance Act)的工厂或企业。根据本法令,所有在预计分娩期前12个月内在企业实际工作天数超过80天者都可获得产期津贴。因此,雇主需要支付产期津贴和(或)医疗补贴,并允许女性员工在生产及哺育期间请假。

《1961年产期津贴法》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6153 

《1946年就业(常规)法》

《1946年就业法》规定工业企业雇主必须通过制定合适的常规规定,明确界定雇佣条件。本法令还提供了按员工、假期、换班、工资支付及假期等分类的常规规定范例。

《1946年就业(常规)法》 http://indiacode.nic.in/fullact1.asp?tfnm=19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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